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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7月1日实施 医院过度检查属侵权
    2010-6-11
    7月1日,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实施。昨日(6月6日),在(湖北)省律师协会主办的湖北侵权责任法律论坛上,(湖北)省高院民三庭庭长钟莉等人就其中医疗纠纷条款进行了解读。

    医院有了紧急救治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钟莉举例说,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孕妇李丽云难产,生命垂危,其丈夫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3个小时后孕妇死亡,“该法实施后,将可避免此类悲剧重演。”

    实习生观摩须经病人同意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钟莉坦言,目前很多医疗纠纷出自病人隐私泄露问题,特别是各地出现的妇科检查被实习生观摩、未婚女做人流手术遭实习生集体观摩等案例,令病人非常愤怒,甚至告上法庭。“按照该法,如果需要组织观摩,应首先征得病人同意。”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悉,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写进法律。省律师协会医疗交通事故纠纷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付军表示,此前虽然最高院已有《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其效力不及法律。

    禁做“不必要的检查”

    该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付军解释,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这就是“不必要检查”,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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