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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2010-7-19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旅游、度假……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

    这一司法解释还明确,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是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凡是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规定》的颁布,为惩治‘老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说。

    为增强实际操作性,司法解释列举了8类禁止的高消费行为,同时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规定了兜底条款,即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都属于高消费行为。

    据介绍,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本规定,不管是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以他人名义高消费或者他人以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不当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在禁止之列。

    为真正发挥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作用,还需有关消费场所以及国土、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与配合。为此,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些场所和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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