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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疫情“带走”的工作

发布时间:2020-03-27作者:江武生律师、张竣翔实习律师

关键词:录用后不予入职 劳动争议 缔约过失

本文总计1708字,建议阅读时间5分钟

自新冠肺炎爆发以来,各行各业都收到了巨大冲击。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有人因为疫情被裁员、辞退,有人因为疫情丢失入职机会。如若被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发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若被告知取消录用,又该怎么办呢?这就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

案情简介:

甄美丽于20191225日面试贾漂亮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的岗位。

贾漂亮有限公司于20191231日向甄美丽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其202023日(年初十)到岗,任运营总监,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薪资为人民币15000元。需收到该通知书24小时内回复,否则,《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

甄美丽于当日回复贾漂亮有限公司,表示“收到,定按时到岗。”

20201月,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爆发。贾漂亮有限公司在复工复产后,原运营部门被解散,于20203月通知甄美丽。

甄美丽认为,其与贾漂亮有限公司已形成劳动关系,要求贾漂亮有限公司发放2月份“到岗”后应发薪酬,或赔偿其在接受offer后拒绝其他公司offer的损失。

案情归纳:

1.      贾漂亮有限公司向甄美丽发出录用通知书;

2.      录用通知书上记载了岗位、薪资、试用期等劳动合同应记载的主要内容,要求24小时内答复;

3.      甄美丽于规定时间内回复;

4.      贾漂亮有限公司因疫情原因不愿为甄美丽办理入职,签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一、本案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纠纷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二、本案是否应当支付报酬/赔偿损失,如果需要,发放/赔偿金额是多少?

律师意见: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问题

本案应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从法律概念上解读。

劳动合同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涵盖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过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过失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贾漂亮有限公司向甄美丽发出《录用通知书》,是劳动关系预约合同发出了“要约”。而甄美丽于规定时间回复,形成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承诺”。

双方虽然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试用期薪资及时间已达成一定程度的合意,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形成实际用工关系。因此,只能表明双方为建立劳动合同做了很多准备,在贾漂亮有限公司确定录用甄漂亮的情况下,又单方面拒绝其入职,并未实际用工,致使双方未能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也没有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应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二、本案可能的赔偿问题

既然双方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就甄美丽主张的损失,应包含三个方面。

1.      损害结果应建立于事实上,而事实依靠证据作为支撑;

2.      损害结果与用人单位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      用人单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前两款的规定相当

缔约过失是指在缔约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

本案中,贾漂亮有限公司存在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

1.      贾漂亮有限公司作出了使甄美丽形成合理信赖的事实。贾漂亮有限公司通过面试向甄美丽发送《录用通知书》,明确了甄美丽到岗时间、任职岗位、试用期薪资及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等,甄美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邮件的行为足使甄美丽相信自己已经被贾漂亮有限公司录用、劳动合同即将达成。

2.      贾漂亮有限公司在所招录岗位可能被取消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甄美丽,导致甄美丽拒绝其他工作机会,因而发生损害结果。同时,甄漂亮该主张需要有其拒绝其他公司发出工作“要约”的证据材料证明。

3.      贾漂亮有限公司对部门调整的原因,可归责的程度有多大。具体而言,是不需要这个部门,还是这个部门不需要甄美丽。

 

本案可参考判决书:

富盈股权投资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李明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1民终321

案  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9-03-05

合 议 庭 :刘革花、练长仁、张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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