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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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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纪律处分条例》中的三种责任者?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如下: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如下: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直接责任不限于一般工作人员和普通领导干部,主要领导干部如果直接参与研究、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者对某一事项直接拍板决策,那么就成为直接责任者,而非领导责任者。   

损失或者后果是指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等。   

不履行职责是指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和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是指没有理由,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理由,或者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应该履行的职责不予履行;拖延履行职责是指在规定的时限内,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或者在公开承诺的时间内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不作为是指对应该履行的职责没有任何的言行表示,既不拒绝履行,也不同意履行,更不实际履行。   

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11月2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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