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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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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被疫情“带走”的工作
关键词:录用后不予入职 劳动争议 缔约过失 本文总计1708字,建议阅读时间5分钟 自新冠肺炎爆发以来,各行各业都收到了巨大冲击。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有人因为疫情被裁员、辞退,有人因为疫情丢失入职机会。如若被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发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若被告知取消录用,又该怎么办呢?这就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
2020.03.20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及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探析
案情简介 Z鞋材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鞋材生产销售及皮鞋制作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M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鞋业制造及批发零售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暨唯一自然人股东冯某。 2012年至2016年期间,Z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与M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之间素有交易往来,M鞋业有限公司向Z鞋材有限公司购买鞋材等材料。截止2016年11月28曰,M公司尚欠Z鞋材有限公司货款88万余元。前述款项,M公司迟迟没有支付。 2016年12月,Z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M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冯某将拖欠货款连本带利归还给原告Z公司;诉讼期间产生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被告冯某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作出答辩。
2020.02.27
国有企业党的领导与法人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要求,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近年来,我国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及不同主体的权利行为规范都带来一些影响。本文将通过个案的解读,就如何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引申一些探讨。
2020.02.14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权
被告A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A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某系A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A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A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2006年6月3日,宋某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2006年8月28日,经A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宋某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2007年1月8日,A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某、王某、杭某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宋某以A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A公司的股东资格。
2019.12.19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08年8月20日,某市建设局与A公司签订《某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成立B公司开发建设天然气气化项目;某市建设局为A公司发放特许经营权有关证明;特许经营权有效期为30年,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38年8月20日止;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某市辖区内。 2010年8月24日,某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与B公司签订《投资天然气站项目合同书》和《投资天然气站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11年8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投资天然气站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2》(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上述协议对项目投资规模、开发经营方式、土地出让程序、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权年限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事宜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根据乙方与某市建设局于2008年8月20日签署的《某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乙方在工业园的特许经营有效期至2038年8月20日止。”《补充协议2》第4条亦约定:“授予B公司在工业园规划红线范围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有效期至2038年8月20日止。”
2019.04.23
谈谈大型工程建设中的工程保险
一、引言与案例 在大型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中,笔者经历了多起工程保险事故的处理和诉讼,现就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案例(即: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大家分享和探讨。
2018.10.15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15年3月起,原告甲公司为被告乙公司提供国内速递及仓储服务,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国内速递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提供国内速递服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甲公司即向被告乙公司提供服务。随后,被告乙公司开始拒绝支付服务费,截止至原告甲公司起诉之日,累计拖欠服务费12395487.77元。
2017.12.25
廿年前的不良债权是怎样变现的——兼论破解执行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9部委于2010年7月7日联合发布协助执行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年来,执行难的问题有些好转,但仍未能得到根本上解决,可见执行难的顽疾难治。
2017.09.01
从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辩护之技巧——黎某某涉嫌诈骗案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9年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南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岑明华,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盗窃同案犯未到案的主从犯确定——刘某某盗窃案
一、当事人和辩护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南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08.08
如何对滥发林木案所涉及的数量进行认定——张某某滥伐林木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4年出生,广东省某县人,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8被逮捕。 辩护人:南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起盗窃案看证据不足之案件辩护——赵某盗窃案
【当事人和辩护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8日经广州市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2013年8月21日提起公诉,2014年6月11日决定撤回起诉,6月24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赵某于当年6月26日被释放。
2017.07.31
南芳律师刑事法律信箱
南芳律师: 我丈夫在广东某国有公司任总经理,2014年11月省纪委的工作人员到公司将我丈夫带走协助调查,在接受调查的第3天,我丈夫主动交代曾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济往来中收了张三、李四给的业务回扣费52万元,这个情况纪委事先并不知道,现在案件已经到了法院,请问我丈夫的行为是不是自首,如果是自首,可能会判多少年?
2017.07.11
法制盛邦新三板挂牌业务分得一杯羹——黄昌赣、刘海玉律师团队成功服务“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项目
一是广东绿之彩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6月26日完成公司股改,绿之彩(绿之彩股份)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所有申报材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受理,待出具反馈意见。
法制盛邦成功承办广东波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4年7月25日,广东波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代码:830885,股份名称:波斯科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锡海律师、李静瑜律师、李家伟律师共同组成专项顾问团队为此次挂牌提供的全程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