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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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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盛邦律师说(暑假系列) | 黄静仪:如何预防儿童性侵害
前一段时间,四川成都一小区业主爆料称,小区内多名女童疑似被一男孩猥亵,引发网友热议。随着媒体业的发展和思想的解放,儿童性侵的案例曝光率明显提高。
前一段时间,四川成都一小区业主爆料称,小区内多名女童疑似被一男孩猥亵,引发网友热议。随着媒体业的发展和思想的解放,儿童性侵的案例曝光率明显提高。
儿童性侵害是指施害者为满足性欲或其他目的,通过暴力、欺骗、物质引诱、讨好或其他办法,引诱儿童进行性活动。儿童性侵害有多种形式,包括身体接触和非身体接触。
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基金会共同发布的“女童保护” 2020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下称“女童保护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32起,受害人数845人,年龄最小的为1岁。而遭遇性侵人数中女童占九成,男童占一成,小学和初中学龄段儿童受侵害比例高,近七成为城市儿童,农村儿童占三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留守女童正成为容易遭受性侵害的“重灾区”。
有数据显示,仅2017-2018年广东地区就有逾2500名女童被性侵,其中近半在14岁以下。而且,性侵女童者65.74%是熟人,被侵犯的留守儿童则占到半数。虽然社会大众对儿童性侵害的关注度明显上升,但是仍然有大多数人不知如何应对处理儿童性侵事件。
提起儿童性侵,不得不说的是台湾作家林奕含。一个品学兼优、出身良好的女孩,在补课时受到了老师的诱奸,此后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后来她在痛苦中写完了相当于是其自传体的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在这本书出版后的三个月,距离她结婚不过一年,她以自杀的方式离开了这个世界。儿童性侵的危害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已经插入的,不会被抽出来”。
通过大数据的分析,我们得知儿童性侵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1、大多是熟人作案。
根据女童保护报告显示:熟人作案率超七成,家庭成员性侵案曝光量大幅上升。相当数量的儿童性侵案件发生在受害人家中,甚至是监护人在家的情况下发生的。因为熟悉,孩子们往往以为这是长辈的亲昵而不懂得拒绝。
2、男孩也可能成为性侵的对象。
女童保护报告显示:有一成的受害人是男孩。许多男童家长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男孩就不会成为被侵犯的对象,这是完全错误的,虽然比例较小,但是一旦发生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3、大多数案件发现不及时。
孩子情绪和身体发生异常,但是却没有引起家长的及时关注。等到家长察觉时,性侵可能已经发生了多次。
4、网络交友引发的案件逐年攀升。
在女童保护报告中显示:网友作案42起,包括线上作案和线下作案(网友约见面后实施性侵),在熟人(熟人圈)作案中占比18.18%,在案例总数中占比12.65%。利用网络性侵案件极具隐蔽性,家长一般也不容易发现,未成年人由于有畏惧心理,即使发觉受到侵害也通常不会主动告诉家长。被发现的网络性侵儿童案例中,往往一起案例便有几十人受害。
儿童性侵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性教育的不足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有这么一段:
思琪状似随意地问妈妈:“我们的家好像什么都有,就是没有性教育。”
妈妈一脸诡异,甚至有些责怪,回答:“什么性教育?性教育是给那些需要性的人,所谓性教育不就是这样吗。”
思琪一时间明白了,在这个故事中父母将永远缺席,他们旷课了,却自以为还没开学。
中国的许多家庭并没有营造一个足够良好的家庭氛围,对于性更是讳莫如深。大部分家长仅仅止步于告诉孩子隐私部位不能让别人碰,除此之外,其他的性知识讲给孩子,家长自己会觉得尴尬,但是这种现象并不利于预防性侵犯。连家长都不能大大方方谈“性”,小孩子在遇到类似事情时会更加不敢开口,导致错过最佳的救济时间。更遑论还有一些家长可能会为了“面子”犹豫不决,不敢报警或者报警时已经错过了最佳取证时间。在未成年遭遇侵害后,更愿意告诉足够信任的第三方,而不是自己的父母,这也是导致报案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对此,我们强烈建议,家庭教育,特别是性教育以及对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也应该紧随其上:
1、家长要善于发现性侵害可能的征兆,比如:
生殖器官红肿、尿道炎症;易怒、腹痛、头疼;精神恍惚、担惊受怕;沮丧、畏畏缩缩、回避话题;与年龄不符的性相关行为或者语言等等。
2、尽早帮助孩子建立起男女性别界限,如明确男女厕所的不同。
3、对孩子进行积极的预防性教育,不把“性”当成是亲子间的敏感话题,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让孩子敢于说“性”,更要敢于对使他感到不适的身体接触说“不”。
4、当性侵害事件发生或疑似发生时,要做到:报警并及时收集证据、及时为孩子进行身体检查和治疗、求助专业人士进行心理辅导、寻求社会各界的帮助等等。
其实在我国的立法中对遭受性侵害的儿童提供了对应的法律保护,除了传统刑事犯罪中的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满14周岁的男孩和女孩。因此,14周岁以下的儿童没有性同意的权利,只要是与14周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不论当事人同意与否,均触犯我国刑法。
虽然遗憾的是,男性始终不是我国强奸罪的侵犯对象,因此当男童被性侵犯时,罪犯只能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但我国立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始终是进步的,在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亦可见一斑。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同日,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将于9月1日施行。两者都明确要求学校、幼儿园将性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内容,提高学生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除此之外,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以下亮点:
1、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学校和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的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
2、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明确了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
3、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顾的制度,除父母和法定监护人要承担相应职责外,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今社会、媒体同样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致力于儿童性侵防范工作。例如在综艺《明星大侦探第六季》第一案中便聚焦儿童性侵问题,嘉宾杨蓉的最后发言给观众以深深的震撼。歌手太一在《负重一万斤长大》中唱到:“人类啊故意的,为什么不偏不倚,选中我一个……”。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希望,防止儿童性侵害,你我皆有责任,我们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能健康成长,也希望所有受到不法侵害的孩子,都能够如愿走出恶梦,重启人生,这是所有人的希冀,也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