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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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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冯俊杰:法制盛邦律师助力客户获得发明专利临时保护


案情简介

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材料公司诉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并判令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向原告某材料公司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法制盛邦合伙人律师冯俊杰及包江威律师为本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作为该材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团队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被告抗辩被诉产品缺少关键零部件的情况下,成功助力客户获得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有力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方系专注生产全塑储物柜、全塑移动卫生间和全塑房屋等产品的行业领先企业,拥有授权专利超过150项。原告名下一项关于组合柜的发明专利于2024年12月获得授权,该专利于2019年12月提交申请并于2020年5月完成公开。2023年,正处于该专利的临时保护期内,某智能科技公司通过参与某地教育局组织的公开招标项目,向当地某小学、某中学供应了被诉侵权书包柜产品。原告方发现上述情况后,委托法制盛邦律师团队提起诉讼,主张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多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求被告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案件难点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时,并未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发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关键部件“固定板”。被告据此提出抗辩,主张被诉产品缺少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办案思路

面对这一不利局面,代理律师团队并未局限于现场勘验的单一证据,而是从多维度构建证据体系,成功破解了“零件缺失”带来的举证困境:

第一,固定前期关键证据。原告方于起诉前依法取得的被诉产品照片显示,产品内部存在类似固定板的结构,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固定板位置和连接方式高度吻合,为后续推定提供了重要的前提依据。

第二,锁定被诉产品与招标技术要求的内在一致性。律师团队深入分析涉案政府公开招标文件,其中明确记载中标书包柜应包括内固定板并实现内锁外功能。该文件作为被告参与投标并中标的依据,直接证明了被诉产品在设计和交付时必然具备固定板结构。

第三,运用结构关联性进行逻辑推演。律师团队结合现场勘验结果,指出被诉产品具有与固定板配套的限位孔和限位槽,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固定板正是通过限位孔和限位槽实现固定。在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配备“内固定板”且产品具备配套限位结构的情况下,固定板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

第四,援引证据规则完成举证责任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原告方已将待证事实证明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情况下,被告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上述推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制盛邦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足以相互印证被诉产品存在固定板结构,且该固定板通过限位孔和限位插槽与顶板连接,构成可拆卸连接。据此,法院判决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判令被告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在侵权产品部分关键零部件缺失、无法通过直接观察进行技术比对的情况下,并未简单驳回权利人的诉请,而是综合招标文件、前期取证照片、产品结构关联性等多重证据,运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依法推定技术特征的存在,最终认定侵权成立。这一裁判规则为同类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应对“证据灭失”或“部件缺失”的举证难题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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