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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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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丨常嘉、郑嘉婧:主播违约纠纷进入“新国标时代”: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义务重构与合规路径


近年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业内俗称“公会”“MCN”等)与签约主播之间的解约及违约金纠纷持续高发,争议焦点大多集中于以下问题:机构主张的“前期投入”能否成立、主播停播是否构成违约、经纪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是否应予调减。此类案件长期欠缺一份可资援引的行业履约基准,裁判者多以酌定方式处理,当事人难以形成稳定预期。2026年2月1日,GB/T 46273—2025《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以下简称“标准”或“新国标”)与《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同步施行,前者首次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列明经纪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后者则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为“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设定了配有罚则的法定义务。笔者将结合互联网与数字经济领域的实务经验,就新国标公布后经纪机构的义务边界、违约纠纷裁判逻辑的变化及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合规应对路径一一进行梳理。

一、新规速读:GB/T 46273—2025的效力属性及其转化路径

(一)标准的基本情况与生成路径

实际上,此次公布的新国标并非凭空而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此前曾组织制定同名团体标准,此次GB/T 46273—2025《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由文化和旅游部提出,全国网络文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91)归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0月5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系我国首个专门针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国家标准。该标准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牵头起草,参与单位包括北京抖音科技、北京快手科技、咪咕音乐等平台企业,以及无忧传媒、思享无限、娱加数字、有咖互动等运营机构。

新国标中的内容以行业头部主体的既有实践为基础,这也意味着标准所列各项要求在行业内部已经过可行性检验,机构日后再想以“行业普遍难以达到”为由来主张免责的路径将会相应收窄。

(二)推荐性标准如何产生实质性约束

GB/T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违反标准既不直接产生行政处罚后果,亦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实践中不少机构据此认为该标准可以搁置,实际上是忽略了推荐性标准在民商事领域的三条转化路径:

其一是通过合同约定进行转化。此次公布的新国标附录A所提供的《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经纪服务协议》建议条款,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相关条款一经写入经纪协议或者平台合作协议,即转化为当事人的约定义务,违反则将构成违约。

其二是平台规则与行业自律转化。平台的机构管理规范通常直接引用或对标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中的义务内容等内容将通过平台规则等直接作用于机构之上,而一旦违反国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也将极大概率同时违反平台规则,故而引致的限流、暂停合作、清退等平台处罚后果,其速度往往快于行政处罚。此外,该标准6.4条要求行业组织建立失信名单机制,对列入名单的会员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联合抵制等措施,这些措施也将逐层作用至机构之上。

其三是司法与执法参照转化,这一条对纠纷解决的影响最为深远。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尽到相应注意义务”“行业通常做法为何”时,此前欠缺的正是一份公开、具体、可供援引的行业基准。国家标准的出台,为上述判断提供了外部参照系。

二、义务体系的展开:国标确立的服务内容

该标准在正文中着重细化了几项要求,分别是:机构运营要求(第4章)、服务提供要求(第5章)、运营服务保障(第6章)与运营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第7章),同时另设资料性附录A,就实务而言,以下四条合规线是最需机构重点注意的:

(一)资质、制度与人员:机构运营的基础门槛

在新国标公布之前,对于公会运营已有两道具有行政强制性的资质门槛: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分别见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与第十四条第二款。而此次公布的国家标准提出了对于机构制度构建与人员准入与培训义务的要求。其中标准4.2条要求机构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并予以公示,列举个人信息保护、员工管理与培训、内容审核、应急处置、运营信息管理五项制度。标准4.3条则要求机构需在员工入职前核验真实身份,对违法失德人员、行业禁止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不适宜从业者不予录用;同时需组织入职培训、专项培训与定期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涵盖运营合规、内容生产合规、消费管理合规与盈利模式合规,经纪人员与签约主播的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上述标准也意味着过去签约上岗的粗放模式也将变得举步维艰,如仍然延续制度缺失的运营模式则将面临双重不利后果:在行政层面,其为监督检查的扣分事项;在民事层面,其构成对机构不利的证据。一旦主播抗辩“机构疏于管理”“系机构要求其制作违规内容”时,若机构连内容审核制度都无从出示,则难以证成违规内容系“主播个人行为”,只有一套完整、已公示、有培训记录的制度体系才是机构最有效的反证工具。

(二)签约环节:主体审查与未成年人特别保护

标准5.1条为签约环节设定了多项要求:通过核验身份证件、面谈、视频通话等有效方式核实真实身份;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认证身份信息、经监护人书面同意,并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向其解释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条款,留存交流记录;抵制伪造身份;不与监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发布的违法违规名单人员、违法失德人员签约。

虽然新国标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但其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部分并非“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1对相关事项已作出过强制性规定,同时标准5.1 b)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表述也几乎完全一致,就该部分而言,标准所做的是将既有法律义务标准化、细节化、流程化,而非创设新的义务。

(三)内容生产:正向引导与负面管控的双重机制

标准对经纪机构与主播输出内容上同样提出了详明的要求。标准5.3.2列举了机构应当组织的多项正向内容题材;5.3.3则要求机构需建立系统化的负面内容管控机制,包含四项措施:建立内容审核制度并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人员,在内容发布前审核或者以技术手段监测;定期向签约主播提供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负面内容清单并作风险提示与合规指导;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已发现的违规内容立即要求停止传播、消除影响,记录处置过程,并视情节采取提醒、警告、限制合作、终止合作等措施;对审核人员与表演者开展常态化培训。此外标准还在第六章引入现有法律义务2强调机构对于已产生的负面内容的处理义务,即标准6.3条规定的违规信息上报义务,如机构发现签约主播的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立即要求其停止表演活动并及时通知相关平台,值得说明的是,事实上该项义务同样属于标准化内容,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3中已有明文。

此次新国标再次强调了机构运营过程中对于输出内容实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一旦内容违规,后果往往是双向,从外部约束看,机构将面临平台处罚与行政处罚;从内部潜在纠纷看,一旦有证据证明违规内容系机构策划、要求或者默许,主播即取得拒绝履约乃至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

(四)打赏互动:从“运营技巧”到“禁止行为”

过去,在实践中,机构往往对于主播直播内容与互动方式的合法性疏于审查,甚至更有主动要求或暗示使用某些所谓“运营技巧”获得相应流量与打赏的情形,这也悄然为后续纠纷解决等诸多事项埋下雷点。下面这一案例已早早为机构敲响过警钟:2023年2月,某传媒公司与段某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段某签约成为该公司旗下主播,通过公司指定平台开展视频、音频直播活动;段某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其他有损其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双方约定年收入的三倍。签约后,公司负责人对段某的直播活动进行指导,要求其隐瞒已婚事实,以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段某明确拒绝并提出解约,协商未果后停播。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并判令段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

法院最终对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裁判理由是根据《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段某有权拒绝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公司要求其隐瞒婚姻状况并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既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合同约定,属违约在先;段某据此拒绝此类“擦边”直播内容,明确表示解约并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停播,不构成违约,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发生于新国标公布之前,此前除合同明文约定者外,机构对主播究竟负有哪些义务,并无外部依据可循,然新国标施行后,这一空缺也将被相当程度地填补,标准5.4条以五个条款对打赏互动环节作出规范:5.4.2要求理性打赏引导,杜绝语言刺激、虚假返利、线下利益承诺等诱导过度打赏的行为,并应提供话术与行为规范培训;5.4.3要求互动反欺诈,严禁伪装身份、虚假承诺或者隐瞒事实的诈骗行为,并加强对第三方合作、人员招募及培训宣传的审核;5.4.4要求诚信互动,禁止以虚假消费、数据造假、虚假宣传、控评、刷榜、流量造假等方式炒作打赏热度;5.4.5要求资金合规,严禁将违法犯罪所得用于打赏,杜绝暗示或者鼓励用户通过借贷、透支等方式消费;5.4.6要求涉赌防范,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及宣传,不应组织或者诱导用户付费参与机会性游戏。

此处存在一项容易被忽视的反向风险,若上述“技巧”系机构下达的要求或者考核指标,主播即可主张该指令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据此拒绝履行乃至主张解除合同。机构届时不仅无法主张违约金,还可能因指令本身的违法性而承担相应责任。就纠纷解决而言,机构内部的话术模板、考核表格与工作群聊记录,既可能是证明其履行了培训义务的证据,也可能是证明其下达违法指令的证据,取舍全在于内容本身。

(五)小结:从“抽成通道”到“服务提供者”

将上述四组要求合并观察可以发现,标准对经纪机构的角色定位作出了实质调整。机构过去在诉讼中的常见主张是,其职能限于对接资源与结算分成,主播不播即构成违约;此次新国标则将机构提供签约服务、培训服务、内容生产服务、用户打赏互动服务、广告服务,以及运营信息留存、运营信息安全保障、违规信息上报、诚信管理等一整套实质性服务义务具体化为可参照的清单,其履约程度也从难以检验变为可以逐项检验,成为机构义务的重要参考,这样提示着机构也需要尽快转换思维与定位,从“抽成通道”尽快转变为“服务提供者”。

三、义务重构对违约纠纷裁判逻辑的影响

经纪合同纠纷的裁判框架本身并未因新规而改变,仍围绕合同效力、法律关系性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展开,发生变化的是回答上述问题时可以援引的依据。

(一)签约瑕疵与格式条款效力

标准5.1条所设五项签约要求,对应三类高频风险。

其一为主体资格瑕疵。未核验身份、与未满十六周岁者签约、与违法失德或者行业禁止从业名单人员签约,均可能影响合同效力或者履行的正当性。

其二为未尽告知义务。目前经纪合同几乎均为机构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与主播协商的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合同中的违约金、独家性、竞业限制、解约条件等均属此类条款。

其三为条款内容失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依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外,《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关于机构“不得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为上述审查提供了额外的规范支撑。

就证据而言,签约流程本身即为证据链的第一环。口头约定、以语音方式“谈定”,以及仅将合同模板交由主播签字后拍照回传的做法,在新规环境下均难以支撑机构的主张。机构至少应留存书面协议原件、身份核验记录、重点条款突出显示及逐项确认的痕迹、未成年人监护人书面同意及沟通记录、违法违规名单核查记录等材料,才能给自己争取更多的应对空间。

(二)先履行抗辩与法定解除:机构违约在先的抗辩

国标中对机构服务义务的明确化,直接改变了主播的抗辩结构。义务内容明确后,履行程度即变得可以检验,由此也产生多个法律后果。

第一,机构未履行标准所列服务义务的,主播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主张先履行抗辩,拒绝继续直播而不构成违约。第二,机构不履行的程度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主播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主张法定解除。第三,机构指令内容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主播可依约定或者依公序良俗原则拒绝履行,前述某传媒公司诉段某案即为相似案例。第四,即便主播自身亦存在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机构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需要补充的是,涉及电商直播业务的,还应叠加《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设的培训与日常管理义务,该两条义务的主体为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其性质为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机构不得以合同未作约定为由抗辩。

(三)违约金酌减:参照系的变化

事实上,违约金争议的法律框架并未因国标而发生太大变化,但“实际损失”与“前期投入”的证明方式已经改变。一方面,标准为“前期投入”提供了明确的项目清单。机构过去主张“投入了很多”,具体价值却难以量化,法院只能酌定。标准将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逐项列出,包括签约服务、培训服务、内容生产服务、用户打赏互动服务、广告服务与运营服务保障,“投入”由此从抽象主张转为具体类目,投入成本的参照系也随之明确。

另一方面,标准为“预期收益”提供了参照系。实践中部分机构主张以主播履约期间月平均收入乘以剩余合同期限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此种算法在裁判中未必被完全采纳,毕竟剩余期限越长越容易被认为偏离实际。国标对分层培训机制、内容支持、运营保障等服务的标准化描述,使“若继续履约机构本可获得多少”具备了行业参照,此种参照虽不能替代个案举证,但已足以改变举证的起点。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参照系对双方同等开放。机构若拿不出培训记录、内容策划痕迹与管理考核文件,主播即可据此抗辩:机构未履行标准所要求的服务义务,所谓“前期投入”不能成立,高额违约金因而失去损失基础。此时若再叠加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未尽与机构违约在先,违约金被大幅调减甚至完全不予支持的可能性相当高。

四、规则的多层叠加:国标之外的规则约束

新国标并非孤立文件,真正使经纪机构承压的,是一个与新国标同时收紧的多层规则体系: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团体标准、平台规则,四者效力层级不同、实施落点各异,指向却高度一致。

(一)《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法定义务与罚则

如果说国标提供的是“应当怎么做”的标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提供的则是“做不到会怎样”的后果。该办法于2025年12月18日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117号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专章规定“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义务,共八条。其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为核验义务,第四十一条为培训义务,第四十二条为日常管理与规范引导义务,第四十四条为不得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的禁止性义务。尤应注意第四十条4,该条要求机构与直播营销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一条为审查经纪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责任限制条款提供了直接的规章依据。

(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21〕91号)自2021年8月3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查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直接依据。其中有三点值得提示:

第一,资质缓冲期已经届满。该办法印发时给出18个月缓冲期,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规;此后经两次延长,缓冲期于2025年2月28日最终届满5。目前仍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依据该办法第十六条,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实务中不乏机构仍按“缓冲期尚未结束”的旧有认知安排业务,此种理解已无依据。

第二,平台是资质核验的第一道闸门。该办法第五条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依法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

第三,也是最需强调的一点:新国标的许多条款,本质上是该办法相应条文的标准化展开,违反国标的行为,往往同时违反了这份有执法依据的办法。由此可见,“国标只是推荐性标准,不遵守也不会被处罚”的判断,在相当多的条款上并不成立。处罚的依据固然不在国标本身,但违反国标的行为往往同时违反了具备执法依据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T/ZGYC 011—2026:团播内容的量化尺度

2026年1月27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网络表演团体直播运营管理要求》(T/ZGYC 011—2026),系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团体直播的团体标准,由抖音、快手等平台企业与无忧传媒等运营机构共同参与起草。该团标从机构与人员、内容与技术、服化道管理、安全与保障、社会责任与诚信建设等维度,明确了团播运营主体的管理责任与操作规范,既要求运营主体坚持正确导向、建立内容审核与培训管理及应急处置机制,也对直播画面、音质、设备、网络环境等技术条件提出要求,并就信息安全、未成年人保护、表演者身心健康作出规范。

对涉及团播业务的机构而言,该团标最具操作意义之处在于内容标准的量化。其明确不应通过暗示性语言、动作或者虚构亲密关系诱导用户消费,不应组织粉丝进行打赏排名或者攀比;才艺展示方面,单次舞蹈需保持两个八拍及以上完整动作组合,时长不低于2分钟;服化道方面需大方得体,不得浓妆艳抹、过度磨皮美颜。团播“擦边”的常见手法在该标准中被逐一点名,团播内容质量由此第一次具备了可测量的口径。机构应据此同步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将内容合规率纳入考核,这既是对标团标的要求,也是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预先积累“机构确已完成内容审核”的证据。

(四)平台规则:最先生效的约束

对多数机构而言,感受最直接的其实并非国家标准,而是平台规则。2025年6月18日,抖音直播发布《抖音直播机构与主播合作签约与履约规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直接针对机构与主播的签约、履约行为。据平台解读与公开报道,其规范内容包括:禁止设定不合理高额违约金;将每月直播超过26天或者每天直播超过6小时列为不合理要求,并禁止机构私自篡改“直播时长”等数据定义等等,违反者可能面临终止合作关系、扣减健康分等处置。快手、微信视频号亦分别就团播的玩法、表演、着装、直播间氛围等制定了细则。

平台规则的约束力来源与前三层规则不同,其依托的是平台对经营资源的控制而非公权力,因而通常也是四层规则中最先产生实际后果的一层。

综上,四层规则的共同指向可以概括为三点:服务义务实质化、合同条款合理化、内容与消费合规化。对机构而言,其实际影响在于合规工作不能再按文件分头应付。一份经纪合同需要同时通过四道检验,按其中最高标准搭建制度并做好留痕,四道关口方可一次通过,这也是下文实操建议的基本思路。

五、实操:公会如何在新规下“安全”应对主播违约纠纷

(一)签约阶段:流程与条款并重

流程方面,书面协议、身份核实(身份证件核验并辅以视频记录等留痕)、违法违规名单核查、告知义务履行四个环节缺一不可。涉及未成年人的,还应另行设置特别流程:未满十六周岁一律不予签约;已满十六周岁的,须完成身份认证、取得监护人书面同意、向监护人解释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条款并留存交流记录。

条款方面,应将违约金、独家性、竞业限制、解约条件、分成规则等重点条款突出显示,与主播单独确认,尽量由主播逐项签字,并保留说明过程的记录。播出时长、开播频率、互动数据等指标应当量化,写明计算口径。违约金的设计尤需注意与机构实际服务水平相匹配,约定违约金过高而实际服务不到位的,机构在诉讼中反而处于被动。建议采取分层设计,区分停播、违反独家约定、制作违规内容、泄露商业秘密等不同违约类型后分别约定,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前期投入的构成与结算方式,使违约金与可举证的投入建立对应关系,就索赔而言,此种设计的说服力远高于约定一个笼统的高额整数。

(二)履约阶段:服务留痕

履约阶段的核心工作是将标准所列服务转化为可举证的记录。培训方面,应建立培训记录台账,记录时间、内容、课时、参加人员、考核结果及签到或者线上记录,并将培训完成情况与上岗、续约挂钩(对应标准5.2.2 d)。内容方面,应留存内容策划方案、负面清单的定期发送记录、风险提示与整改通知、审核记录及应急处置全过程记录(标准5.3.3)。打赏互动方面,应留存话术规范文本、培训记录以及对违规话术的提醒与处理记录(标准5.4)。广告与带货方面,应留存广告主资质与商品资料审核记录、广告内容自审记录(标准5.5),直播电商带货业务另需依照《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信息并保存记录。制度方面,应留存制度文本、公示记录及修订版本痕迹(标准4.2)。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对不同主体的记录保存均设定了三年期限,故参照该办法,留存周期建议统一按“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设置,按此标准执行,从而达到一次性覆盖行政检查、民事举证与平台核查三项需求的效果。

(三)争议处理阶段:程序合规

第一,先固定事实。停播记录、平台后台数据、跨平台开播证据均应及时固定。取证方式须合法,避免侵犯个人信息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否则证据可能不被采纳。

第二,再书面催告。应发出书面警告与限期整改通知,采用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并保留送达凭证。跳过此步直接起诉,往往削弱“主播拒不履行”的说服力。

第三,依约行使解除权。解除条件、通知方式与生效时点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办理。

第四,谨慎使用自助措施。单方扣发结算款、封停账号、扣押设备、发布“行业通报”式公告等做法,可能本身构成违约或者侵犯名誉权,反而为对方增加反诉筹码。

第五,注意强制履行的边界。直播表演具有人身属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一般难以强制主播继续直播。现实可行的救济路径是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将“继续履行”作为主要诉讼请求,不仅难获支持,还可能影响整体主张的说服力。

第六,主张金额应有支撑。应将标准各项服务所对应的投入证据、主播已获实际收益、剩余合同期限等组织成一份完整的损失清单,而非仅提交一项合同条款与一个数字。

(四)从合规成本到举证资源

推荐性标准最易被误读为“可以不管”,但从裁判视角观察,情况恰恰相反。GB/T 46273—2025提供的是一把衡量机构“是否尽到应尽义务”的辅助量尺,它不会直接引致罚单,却会出现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出现在“机构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前期投入是否成立”“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这些关键判断上。

对机构而言,合规投入本身即构成可计入“前期投入”的成本,而合规缺失的代价,往往是全部主张落空。制度补齐、服务做实、痕迹留存,其意义不在于增加义务,而在于纠纷发生之前先行取得举证上的主动。在标准、规章、团标与平台规则四层规则同时收紧的环境下,认真经营的机构才能更早地把主动权握在手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认证其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2《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发现签约网络表演者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应当立即要求网络表演者停止网络表演活动,并及时通知相关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发现签约网络表演者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应当立即要求网络表演者停止网络表演活动,并及时通知相关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4《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通知》中写明,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政策缓冲期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此前该缓冲期已于2022年10月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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