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2024

-

08

媒体采访丨法制盛邦邓玉清律师接受广州日报采访,谈信用卡权益“缩水”问题


      编者鉴语:本文中,法制盛邦邓玉清律师接受了广州日报记者的采访,深入探讨当下信用卡权益的“缩水”和调整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同时,邓律师就上述问题,在本文中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补充解读。采访背景来源于“广州日报”。

采访背景

      信用卡权益“缩水”“羊毛”不好薅了,多家银行均公告称调整部分信用卡权益,涉及交通出行里程兑换、机场贵宾厅等服务,以及消费优惠等,调整方式包含具体权益变更、积分规则改动、享受权益服务次数减少等,权益的“缩水”和调整,引发不少消费者不满。

      “现在想要贵宾厅和接送机服务,要信用卡一个季度消费满6万元才能兑换点数,之前都是免费自带基础点数的。”胡先生是某银行信用卡的卡主,今年以来他的信用卡权益大幅缩减,不仅原有的贵宾厅和接送机服务不再能免费享受,里程兑换、飞机晚点赔偿险、生日礼遇也均被取消。“现在不消费则什么权益都没有了,打算销卡了。”胡先生说道。

      信用卡卡主孙女士也发现“羊毛”不好薅了。据介绍,其信用卡提供了“9分享兑权益”,过去,持卡人不限制金额消费9天就能兑换10元到30元不等的支付券或产品券。而如今,需要月刷超千元才可获得1个权益兑换资格,门槛大幅提升。“不仅越来越难兑换,可以兑换的券的种类也越来越少。”孙女士在社交平台写道。 

采访内容

       当前,银行信用卡权益不断调整,信用卡权益的“缩水”和调整,引发不少消费者不满,请问信用卡权益调整或减少是否侵权呢?消费者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可见,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签订了合约并作出了相关约定,此时就形成了法律层面上受保护的契约关系,合同双方都需要遵守契约精神,合同的制定和修改需遵守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若发卡银行在未与持卡人协议并获得持卡人同意的情形下,单方对信用卡的权益进行变更、改动积分规则、减少享用权益服务次数等,导致消费者权益的“缩水”和调整,属于违约行为。

      司法裁决中也对此作出了认定,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5民初68505号类案判决书,该文书中认定“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针对涉案180万积分调整其积分兑换航空里程比例的做法不具有合理性及合同依据,且未在其规则调整后的缓冲期内,保障郝某某以原有积分兑换比例进行航空里程兑换的合法权利,应属违约”,判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继续按照此前发布的《关于调整某某银行积分兑换航空里程规则的公告》的积分兑换航空里程比例,即25:1的比例进行中国内地航司里程的兑换。

      信用卡权益的调整需要兼顾公平和诚信原则,确保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勿任性,用权需谨慎,行业惯例亦不必然合理合法。金融交易中存在着极为大量的格式条款,金融机构作为资源、信息、技术的强势方,在制定及修改合同条款时,应当严格审查相关条款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审慎行使单方解释权及修改权,努力将相关权利限定在基本符合消费者合理预期的范围内,并从实质上落实相关提示说明义务。这既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公平、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持卡人在发现信用卡权益大幅缩水时,可以向发卡银行的信访部门提出投诉,或者向银行监管机构反映寻求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邓玉清律师表示接受媒体采访、普及法律知识是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衷心感谢广州日报和消费者的信任,未来将继续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贡献力量。

相关新闻

暂无数据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