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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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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 | 刑事控告流程研究系列(一):如何对涉刑问题进行研判
商业往来活动中,常有个人或单位因被违法行为侵害而遭受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进而产生启动刑事控告进行维权的法律需求。
商业往来活动中,常有个人或单位因被违法行为侵害而遭受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进而产生启动刑事控告进行维权的法律需求。
然而,受到侵害的个人或单位无论是出于追赃挽损还是惩处犯罪的目的,在进行刑事控告之前,只有对拟控告事项的法律问题进行精准研判,才能有效地将刑事追诉程序向前推进,正是刑事控告业务中考验律师“基本功”的首要环节。在处理刑民交叉的案件时,对涉刑问题进行审慎研判尤为重要。
而我们根据办理刑事控告业务的实践经验,将研判方法总结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进行基础事实调查
一般来说,在刑事控告中需要寻求律师帮助的案件,其事实和法律关系往往都相对复杂,需要我们以刑事追诉作为出发点,帮助当事人梳理基础事实。对此,我们根据实务经验,制定了以下《刑事控告业务基础事实调查通用清单》,以便在标准化的法律服务流程中,逐一掌握与刑事控告相关的事实:
刑事控告业务基础事实调查通用清单
1. 被害人的基本信息(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人数、居住地或受害单位的性质、所处地域、所属行业等)
2. 被控告人的基本信息(同上)及目前状态(失联/逃匿/落网/离职/注销等)
3. 刑事控告的原因及具体诉求
4. 涉嫌犯罪的侵害行为所使用的方法及手段
5. 侵害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过程
6. 涉案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
7. 被控告人得利情况或被害人遭受损失的财产价值
8. 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是否形成、灭失
9. 目前的事态发展情况(侵害行为仍在进行/中止/既遂等)
10. 被害人曾采取的救济手段及救济情况(民事起诉/报案/信访等)
11. 与侵害行为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步:评估是否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完成了以上基础事实的调查之后,我们基本已经能够较为全面的掌握案件的情况。此时,我们还需要对拟控告事项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进行评估,换言之,就是需要我们“在事件与罪名之间搭建联系”。
我们以一起实际经办的“虚假诉讼罪”刑事控告案件作为例子:
案情概述:在处理某物流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我方公司经营用地的使用权被违法转移至第三方公司,正在维权过程中又发现公司其中一股东与土地所有权人恶意串通,炮制虚假诉讼并取得生效民事判决,还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我方公司清退出场。我方对此制定并落实举报、投诉、提出刑事控告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案,逐步证实对方虚假诉讼的事实,促使法院主动对错误的民事判决启动再审。对方在再审阶段主动撤诉,但法院仍向公安机关移交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后对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我方重获涉案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近2亿。
在上面的案件中,我们之所以能够确定以“虚假诉讼罪”推动民事案件的再审及刑事追诉,关键在于我们可以“在涉诉行为与虚假诉讼罪之间搭建联系”。
具体而言,我们需要先明确“虚假诉讼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罪状表述:“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其中“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均属于“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形。
结合到上述案件,我们从虚假诉讼形成的民事判决书及依法调取的庭审笔录中,逐一提炼出诉讼双方当事人作出的所有虚假陈述,并将真实的情况及相应证据反映至案件承办法官,足以证实该案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鉴于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并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民事判决,本案达到“妨害司法秩序”这一刑事追诉标准已经不言而喻。
以下表格或能更为直观地展现出我们“搭建联系”的逻辑:
虚假诉讼罪 构成要件 |
表现行为 |
主观要件:骗取国家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 |
x 年 x 月 x 日提起民事诉讼 |
客观要件:捏造事实 |
作出虚假陈述(逐一提炼) |
客观要件: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 扰正常司法活动 |
x 年 x 月 x 日开庭审理本案 |
客观要件: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 |
x 年 x 月 x 日作出一审判决 |
客观要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造成我方公司价值 2 亿的土地使用权被恶意转移 |
第三步:预判刑事控告的可行性
常理来说,我们经过评估,得出有犯罪事实发生的结论,不就可以建议被害人直 接提起刑事控告,后续交由侦查机关破案、抓捕、移送起诉?
答案是:不一定。
我们通常还需要进行严谨的预判,看案件是否具备刑事控告的可行性,最关键的两个问题需要得到妥善解决,我们才能帮助被害人启动刑事控告:一是证据问题,二是刑事风险问题。
其中证据问题,涵盖了对被害人向律师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是否形成、收集、有无灭失等;而刑事风险问题,往往是关乎被害人/控告人本身有无刑事风险的判断。刑事案件受害人由于自身利益所致,可能会刻意回避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陈述,一口咬定对方构成犯罪,希望从快、从重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必须冷静分析,对案件作出客观评价,确实有必要去做刑事控告的才去做,开弓没有回头箭,绝对不能抱着“告告看”的心态开展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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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