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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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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杨杰、罗展坤:如何跳出“刑民交织”和解协议单一与不利条款,通过明确合同目的成功争取二审改判对方支付222万和解款?


一、背景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纠纷常有发生,若纠纷中对方当事人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致使刑事程序与民事赔偿相互交织,将导致案件的处理难度成倍增加,而前述情形正源自笔者近期经办的真实案

办案过程中,笔者曾面临诸多富有争议的问题:若合同当事人及有关主体约定以“经一方申请,被刑事拘留一方当事人限期被取保候审、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作为履行民事和解协议中有关付款义务的前提条件,该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该协议是否会因为存在民事协议干预刑事程序之嫌而无效?是否会出现刑事撤案时间超过双方约定时限而使有关主体无需再承担付款义务的情形?

该案的经办过程亦是一波三折。笔者在代理协议收款方起诉且诉请遭一审判决全部驳回的前提下,于二审阶段通过对合同缔约整体目的、条款冲突、过错原则以及债务加入等方面进行重点且细致的阐述,才最终取得了二审改判、协议付款方需向我方当事人支付222万元的理想结果。

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办案过程,就法院对上述争议问题的裁判观点以及笔者的办案思路、经验进行分享。

二、案情概述

2013年12月31日,A公司与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付款1428万元后,B公司却因资金无法周转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拒绝退还A公司的货款。

A公司遂于2014年向某市公安局控告甲涉嫌合同诈骗罪并致其被刑事拘留。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乙(甲的父亲)与A公司沟通以试图获得A公司对被告甲的谅解。2018年10月18日、11月8日,A公司先后与甲、乙、丙、丁签订《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书》,约定以甲直接清偿、乙代为清偿合同款项(1650万元)且丙、丁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为条件,由A公司向某市公安局申请撤销刑事案件,以达到办理取保候审及后续撤销此案之目的。

2018年11月16日,甲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至2019年11月15日届满。

2018年11月29日,A公司收到了由C公司代付的和解款828万元。收到款项后,A公司即向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递交了和解、谅解材料。

2023年8月25日,某市公安局作出撤案决定,撤销相关的刑事案件,A公司认为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但甲、乙、丙、丁始终拒绝支付剩余款项222万元,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甲、乙向A公司支付222万元;(2)判令甲、乙向A公司支付利息损失;(3)判令丙、丁对甲、乙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审理过程

(一)一审败诉陷困境

经审理,某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书》的目的虽为以双方和解方式实现办理取保候审以及后续撤销刑事案件的效果,该目的实现与否并非双方能够决定,但双方希望通过和解促成该目的实现这一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两份协议有效。但根据《和解协议》第八条约定,“在取保候审期内,若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未能撤销案件,乙有权拒绝支付后续款项”之约定,因甲的取保候审期限为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而公安机关撤案时间为2023年8月,远超取保候审期限,故认定“付款条件未成就”,遂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上诉寻转机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笔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乙向A公司支付222万元,丙、丁对甲、乙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诉聚焦“合同目的”与“条款冲突”,核心观点如下:

1.合同根本目的已实现:甲已取保候审并恢复人身自由,案件最终也被撤销,《和解协议》“办理取保+撤销案件”的目的完全达成;

2.条款存在冲突:《和解协议》第五条、第六条明确“撤案后付款”,与第八条“取保候审期内撤案”矛盾,应优先按“合同目的”解释;

3.超期撤案不可归责于A公司:公安机关超期撤案是自身办案流程问题,A公司已按约提交撤案材料,无任何过错;

4.甲、乙均为付款义务人,即便认为乙付款条件未成就,不能等同于甲付款条件亦未成就:根据协议约定,乙构成“债务加入”,即便其付款条件成就与否存在争议,也不免除甲的付款义务。

5.丙、丁均为保证人,仅乙付款条件存在争议的,不影响前者承担保证责任。

(三)二审改判赢胜利

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A公司的上诉请求,判令甲、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A公司支付222万元,丙、丁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甲、乙追偿。

四、如何实现二审改判?

一方面,从程序上看,A公司的上诉请求之所以得到支持,离不开笔者的积极作为与专业支持。首先,在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时,笔者据理力争,清晰明了地阐述了开庭审理的必要性,最终使法院同意开庭审理。其次,在该案庭前、庭后,除上诉状与补充证据外,笔者还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多份补充上诉意见、协议冲突内容对比表格、代理词、类案检索报告等文书,全面、明确、清晰地展示一审判决逻辑上的错误与A公司的核心上诉观点。

另一方面,从实体上看,A公司的上诉请求之所以得到支持,核心在于跳出“条款字面意思”,从合同目的、诚实信用原则、条款解释规则三个维度综合裁判,具体逻辑如下:

1.优先考量“合同目的”,而非机械适用单一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意思表示的解释明确规定应结合相关条款、行为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本案中,《和解协议》开篇即明确“为达到办理取保候审及后续撤销此案的目的”,可见双方缔约的核心是“解决刑事风险+清偿民事债务”。

从实际履行看,A公司已配合提交撤案材料,甲实现取保候审且未再被限制人身自由,案件最终也被撤销,其合同目的完全达成。若仅以“超期撤案”为由拒付余款,既违背缔约初衷,也导致A公司“收回合同款项+补偿损失”的合同目的落空,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认定《和解协议》条款冲突,优先按“真实意思”解释

《和解协议》存在明显条款冲突:第五条、第六条约定“撤案后付款”,未限定“撤案时间”;第八条却要求“取保候审期内撤案”。二审法院认为,应结合缔约时的合理认知进行解释——双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案件应依法撤销”的朴素认知缔约,第八条“取保候审期内”的表述属于“表述瑕疵”,而非核心付款条件。

同时,《补充协议书》仅调整第三笔款项金额及付款时间,未提及“取保候审期内撤案”的限制,应视为双方已通过补充协议变更原条款,付款条件简化为“案件撤销”。

3.明确“付款主体”,纠正一审“混淆身份”错误

对于一审法院未区分甲、乙法律地位的问题,二审法院明确如下:

甲是实质债务人,《补充协议书》中,甲作为甲方签字(由乙代签,有授权委托书),明确其对付款义务的认可;而乙构成“债务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乙自愿代付货款,与甲承担连带责任,即便乙的付款条件存在争议,也不免除甲的义务。

4.考量“实际损失”,平衡双方权益

A公司1428万元货款被占用长达四至五年(其中600万元占用1745天,828万元占用1776天),222万元本质是“资金占用损失补偿”。一审法院未考量该客观损失,二审法院认为,若驳回余款诉求,将导致甲一方“无偿占用资金且无需补偿”,严重失衡,故支持A公司主张。

 

五、律师建议

通过上述真实案例,笔者总结出处理“刑事程序与民事赔偿交织”的合同纠纷的关键要点如下,供参考:

处理“刑民交织”合同纠纷,牢记这4点!

1.签订和解协议时,务必明确“核心目的”与“付款条件”,避免条款冲突。

首先,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目的(如“解决XX纠纷、撤销XX案件”),作为后续条款解释的依据;其次,付款条件需具体、无歧义,若涉及第三方(如公安机关、法院)行为,应注明“非因己方原因导致第三方逾期履职的,不视为付款条件未成就”;最后,为避免表述瑕疵,如本案中“经侦支队撤案”(实际有权撤案主体为公安局),应明确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

2.务必保留“履约证据”,证明己方已履责且无过错。

若需通过向第三方实施行为的方式履约(如向公安机关提交撤案材料、出具谅解书),务必保留证明己方已履约的书面证据(如快递单、签收记录、沟通短信/邮件);同时,针对第三方逾期履职(如本案超期撤案),可收集官方文件、沟通记录,证明“逾期不可归责于己方”。

3.务必明确“债务主体”与“担保责任”,避免责任不清。

若存在“债务加入”“代为付款”情形,需在协议中明确各方身份(如“XX为债务人,XX自愿加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保证条款也需明确“保证范围”(如“本金、利息、违约金”)、“保证期间”(建议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避免因约定不明默认为六个月导致保证期间过早届满)。

4.若一审败诉,务必及时梳理“核心争议点”,着力于争议焦点,精准上诉。

第一,若一审法院机械适用条款,可从“合同目的”“条款冲突解释”“公平原则”切入,主张准确认定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第二,针对事实认定错误(例如本案“混淆债务主体”等),需提交书面证据(例如授权委托书、补充协议等),证明各方法律地位;第三,若涉及实际损失(例如资金占用、违约金等),需计算具体金额并提交计算依据(例如银行流水、利率标准等),强化诉求合理性。

结 语

上述案例表明,即便一审因合同条款被机械适用而败诉,如能抓住“合同目的”“条款解释”“主张的公平性”三个核心,仍可通过二审逆转局势。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的严谨性,更要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精准梳理法律关系,拟定诉讼策略,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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