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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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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何兆伦:新业态从业人员保险纠纷实操系列文章——外卖小哥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适用交强险赔偿规则?
前 言
外卖行业中,部分外卖小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因速度超标、重量超标、电机功率超标等问题,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本文引用案例均基于GB17761-2018,以下简称“国标”。)而被认定为机动车范畴的轻便摩托车。此类“超标”电动车因缺乏机动车登记、驾驶人无证驾驶、无法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等问题,导致交通事故后交强险赔偿争议突出。本文通过两则案例剖析外卖小哥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适用交强险赔偿规则,为骑手群体维权及保险⾏业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一、典型案例概况
——以下案例分析仅限于交强险,不包括相关责任方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范围。
案例一:上海某科技公司、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2023)粤1602民初5604号
(一)基本事实
江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轻便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以江某酒驾、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理由,判定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所驾驶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
(二)争议焦点
刘某是否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认定及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刘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苏某、某甲公司与廖某、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闽04民终105号
(一)基本事实
廖某驾驶悬挂号牌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时与苏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苏某受伤。当地交警以廖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驾车驶入禁行区域等理由,判定廖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廖某所驾驶车辆持有非机动车行驶证,该车辆经鉴定属性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二)争议焦点
廖某是否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认定及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无法投保交强险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而是客观因素所致。各方当事人也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且廖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已经办理登记并取得非机动车行驶证。二审法院认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是,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客观上能够投保交强险却不履行投保义务。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廖某无须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意见归纳及评析
“超标”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被鉴定为机动车后,是否适用交强险赔偿规则?
(一)电动车的行政管理与交强险投保现状
现实生活中因违规售卖、非法改装、非法加装等原因有大量在用电动车均面临超标的问题。一方面,超标电动车难以纳入电动自行车的监管范围;另一方面,超标电动车也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序列,并未被强制要求上牌、发放行驶证,一般也无法购买交强险。
(二)是否适用交强险赔偿规则,存在两种主流意见
第一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依法应该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赔偿。(如上述案例一)
第二种是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虽然被认定为机动车,但是保险企业对该类车辆不予办理交强险投保,事故发生时超标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并非因为电动车所有人原因导致,即投保义务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不具备投保交强险的条件,其不属于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与可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有本质上的区别。在该种情况下要求投保义务人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属于加重其责任,不应予以支持。(如上述案例二)
(三)评析
本文作者支持第二种意见。但是,也有两种例外。
例外一:购买不能按当地非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登记为非机动车的,或对符合国标电动车进行非法加装、改装等导致“超标”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认定属于机动车的,受害人请求电动车车主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可以支持。因为该种情况下,当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被交警认定属于机动车,应视为当事人对该车辆可能属于机动车且需要购买交强险、增加事故发生风险有足够的预先判断和认识,存在主观过错,违反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例外二:若当地为两轮电动车开通了交强险投保渠道,而电动车车主未投保且电动车被交警认定超标属于机动车的,受害人请求电动车车主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可以支持。【如(2020)赣民申1811号案】
结 语
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适用交强险赔偿规则的核心要点为:车辆属性认定、交强险适用规则。本文作者倾向于平衡“法律强制性”与“现实可行性”,若因客观原因(如无投保渠道、无法登记等)导致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可免责;但若存在主观过错(如明知超标而购买、非法加装、改装等)或当地已具备投保条件而未投保,则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特别提醒,由于以上案例均发生于2025年9月前,故裁判及分析均基于旧国标(GB17761-2018)作出。2025年9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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