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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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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何兆伦:新业态从业人员保险纠纷实操系列文章——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前 言
随着非机动车数量的激增,其与机动车在道路通行中的交汇愈发频繁,交通事故发生率随之上升,时常会出现非机动车因驾驶、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机动车受损的情况。而且,由于非机动车所有人、驾驶员一般未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车辆损失只能由己方车损险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再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本文特此通过两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分析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案例概况
案例一:某甲财产保险公司诉张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365号、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93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申97号
(一)案情简要
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张某某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吴某某、张某某负同等责任。某甲保险公司依据车辆损失险支付机动车理赔款后,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为由起诉张某某,要求张某某按照责任认定的比例赔偿6045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求,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法院观点
1.保险人行使本案中的代位求偿权应以相应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而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是否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车损。
2.结合双方行为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力以及当事人的过错来看,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更小、原因力更弱,机动车驾驶人是该高速运输工具便利利益的拥有者及“高速危险”结果的控制者,机动车应是侵害发生的行为主体及责任主体,而且张某某不存在主观故意等情况。
3.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角度来看,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而言,对于他⼈的危险性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其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且机动车一方往往因购买了责任保险而降低了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应避免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
案例二:某乙财产保险公司诉钟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30587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6民终3253号
(一)案情简要
钟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并违反交通信号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机动车损坏,钟某某负全部责任。某乙保险公司依据车辆损失险支付机动车理赔款后,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为由起诉钟某某,要求钟某某按照责任认定的比例赔偿31570元及利息损失。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钟某某向某乙保险公司赔偿8000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法院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
2.本案钟某某是在醉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其危险性相较于一般情况下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显著增加,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及利益导向、本案实际情况,判决酌情认定钟某某向某乙财险公司赔偿8000元。
二、案例评析
关于非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行人)是否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车损问题,尽管目前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发布)中提出如下意见:“第四,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目前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三是要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司法裁判中,主流观点也认为,在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宜支持保险人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车损的请求权。
结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法律适用时充分考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作出的特别安排,判决结果遵循了上述法律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包括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理念等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以上案例及分析,仅针对机动车的财产损失,如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伤亡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实务建议
(一)针对机动车车主:建议投保足额车辆损失险,以覆盖非机动车方未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可能导致的车损赔偿缺口。事故发生后,需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调查,第一时间固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定损单、事故现场照片、双方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理赔材料,若后续涉及保险公司代位求偿,需持续配合提供相关佐证,助力追偿程序合规推进,减少自身权益损耗。
(二)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需清晰认知司法裁判的核心逻辑——“保护生命健康”的立法精神及“公平正义”的社会导向。但因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更易面临人身伤害,生命健康权受威胁程度更高,非机动车驾驶人仍应务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高危违规行为。而且,如因违规售卖、非法改装、非法加装等原因,“超标”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仍应根据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赔偿。
(三)针对保险公司:如需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应优先考量法律规定及裁判导向,结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非机动车方过错程度、严格举证“主观故意”等要点,避免盲目起诉而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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