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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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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法制盛邦动态 | 知识产权部成功举办公证实务分享会
5月13日下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邀请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方鑫公证员到本所进行公证实务和公证云“见证实录”讲座,参加本次讲座的有知识产权部部长、高级合伙人罗穗芳律师、知识产权部秘书长孙月勤律师以及律所的其他八位律师。
5月13日下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邀请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方鑫公证员到本所进行公证实务和公证云“见证实录”讲座,参加本次讲座的有知识产权部部长、高级合伙人罗穗芳律师、知识产权部秘书长孙月勤律师以及律所的其他八位律师。
注: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成立于2000年6月,是首批全国公证体制改革合作制试点单位,下设法信公证云(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公证行业提供信息化服务与信息化业务的技术支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联合法信公证云(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了国内首个由公证人员、律师、互联网工程师及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等共同组成的知识产权综合法律服务中心,以“证据专家”的角色定位,以“公证+互联网”发展模式为依托,提供全流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首先,方鑫公证员介绍了互联网时代下电子证据保全的现状,由于目前互联网电子证据复杂性倍增,而且电子存证的司法认定还存在着许多争议,公证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公证参与保全证据时,其真实性、合法性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这是公证的优势和价值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九十三条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接着,方鑫公证员向我们演示了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www.ipnotary.com)的存证功能,可以对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进行原创保护的“预登记”。而“公证云”(电子数据保管平台:www.ezcun.com)则可以进行取证,分别是网页取证(静态页面取证)和见证实录(动态行为保全),还有公证云APP和专用的取证手机。
在场的律师们也向方鑫公证员提出了一些有关公证实务疑问,方鑫公证员都一一做出了专业的解答并进行了讨论。
对比传统的公证方法,通过“公证云”进行公证是互联网时代的巨大转变,“公证+科技”的模式正在为法律行业赋能。即便目前“公证云”可以通过平台、APP、小程序等进行存证,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公证云”目前的应用范围仍有待继续拓展,还需要与传统公证模式相辅相成。
罗穗芳律师也表示,在经办知识产权业务中,常常需要对证据进行公证,而对于“公证+互联网”这种创新的模式,确实是当代律师必须学习的一项技能。
至此,本次讲座在大家的掌声中顺利结束,我们也期盼在互联网时代下,“科技+”模式能够积极推动公证实践发展,为现代法律服务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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