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年前的不良债权是怎样变现的——兼论破解执行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7-12-25
作者: 法制盛邦颜道成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9部委于2010年7月7日联合发布协助执行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年来,执行难的问题有些好转,但仍未能得到根本上解决,可见执行难的顽疾难治。
笔者作为代理律师,办理了一宗不良资产执行案件,是发生于1997年粤西某市因金融危机而铸成的难执案件,直至今年3月份,整整二十年时间,才有幸圆满结案,委托人终于取得全数本金加30%的利息。案情如下:
广东某工业贸易公司(下简称工贸公司)诉×市北源实业总公司(简称北源公司)一笔贴息借款纠纷案,业经法院一、二审裁决生效,但因受当时金融危机影响,北源公司歇业逃债,还有多个债权人正在诉讼和寻找其财产,笔者在代理其两审诉讼后,继续接受当事人委托,义无反顾地充当执行阶段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积极为委托人寻找北源公司财产,并先后申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源公司名下的小岛新区的一处地产和银行存款200万元。在执行兑现时却被告知小岛新区产权早已被过户到他人名下而无法执行,银行存款则是当时电脑上数字看错了,只有100多元。
执行无望,工贸公司将该笔债权列入了“呆账”。但代理律师并不言放弃,积极代为其寻找线人,最终找到了北源公司向城乡信用合作社借款的合同书,其中有北源公司名下的三宗土地使用权作押,以此为据申请了法院查封和拍卖还债。2004年当时的评估价只82万元。但就是这三处相邻面积5万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楚、四至分明,有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无案外人提出异议,却在法院委托当地土地交易中心挂牌拍卖时,遭到层层了抵制,事因北源公司是当地政府开办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从中作梗。
之后,经十多年来的坚持不懈地多次申请续封和无数次向上一级法院、检察院申请提级执行和执行监督,仍未能凑效,只推动了法院一次又一次的评估和裁定拍卖而已。直到去年为止,一共有七份估价书和三次法院出具的拍卖裁定书,但都以种种借口而未能兑现拍卖还债。三处土地使用权面积54868.7平方米,当地国土资源局重新界定为29435.5平方米,但评估价却一路飙升,从2004年的82万多元至2015年的2880万多元了。除地价自然增长外,还因该地是未来交通枢纽和新商业区要地,规划部门还将该地块从“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地价越增长,拍卖工作越难以进行,政府部门越不愿撒手,期间还发生了当地政府以“土地闲置”为名要求回收的通知,法院要求我方不再申诉、上诉、坐等政府发放土地金,但又等了几年未能实现。
在此情况下,我方又不得不重新向高院信访,终于得到高院执行局的重视。与此同时,恰逢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该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我方即以“该案有财产而十多年不予执行,属地方保护的消极执行”为由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省高院执行局约见了我方,趁此,代理律师提出了“由当地政府出资收购我方债权,或拍卖其中一处土地使用权”的“两选一”方案。
今年三月份,经过当地牵线,终于找到了愿意收购我方债权的买受人,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单项债权转让书》,约定了按本金加30%利息的对价受让我方债权及相应权利、从权利和附属权益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包括首封权。至此,我方委托人的二十年前债权已全数兑现,达到了满意效果。
办结了案件,笔者对“执行难及其破解”有深刻的认识:
一、 执行难,难在“人为”。
关于执行难的问题,许多专家学者首先归责于法律不完善、或只有原则性规定和立法滞后、至今未有《强制执行法》等。但笔者认为“人为”比法律更为重要,立法和执法都靠“人而为”,法律是由人制定并由人执行的,人就起了关键作用。民事案件的执行,法官意志尤为重要,本案中,三处不动产完全符合现有执行规定,是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三番五次的评估、拍卖而未能兑现;分明三处土地使用权证清楚地记载了四至和准确面积,却任由国土部门与被执行人重新指定地界,合并为一处并变更为面积29435.5平方米。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也向该市国土资源局下达文件,要求国土资源局在十日内实测三宗土地面积,逾期依法处置。但国土资源局一直不予置理,执行局也无所作为,法院权威大大受损。
在有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法院执行多少,分配多少,执行时间长短,很大程度决定于执行人员。而由于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也易于独断专行,可执可不执,或形成积案,也有因执行不当而使一案产生出多个异议案件的。
二、 执行难,难在地方保护主义
就本案而言,由于被执行人是当地政府开办的企业,对于债权人的异地执行,当地部门以各种办法阻却执行,先是“小岛新区”的“被过户”,接着是“看错存款”,再是“土地闲置”,都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而法院接受地方领导,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与,故执行工作难以完全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经济,执法就与其利益直接相关。既然人、财、物都源于地方,地方保护利益在所难免,本案执行法官曾直言不讳地说:“因我们的工资也要从财政局拨给”,已一语道破天机。但由此造成了我方当事人十多年来的追债成本不断累积,追债差旅费都拮据,企业已濒临破产境地,这“三公”原则和司法公信力已无从谈起。
三、 执行难,难在没有财产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难,有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这说明最高院将财产线索作为执行难原因之一。许多生效判决书之所以难以执行,关键是未能取得财产线索,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预期败诉的当事人一方会设法隐蔽、转移财产而逃避判决执行。本案之所以能够全部实现债权,就是寻找到了唯一剩余财产,并一直坚持查封不放松。
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是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获得实体的权利,经过了艰难诉讼而来的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能否从执行中兑现,很关键一条还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程序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环节,执行难问题同时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当代“老大难”。
我们总结破解执行难的经验,主要有:
一、 贵在坚持
诚如最高院的“应执行财产难动”一说,本案十几年来难以执行的“难动财产”,是需要有充分的恒心和代理人的高度责任心的。有些案件申请人往往对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产生了对代理律师的误解而“中途换将”,这并非好事,只更浪费时间而已。而律师要多与委托人沟通,并积极想方设法,去促使案件尽快执结。虽然“超过六个月”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但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对于时间较长的案件一定要有耐心,还要坚持在到期前申请法院续封标的物,以免失去首封权。笔者就见过首封权被第二轮封人取代的。
二、 适时运用法律法规
现行民事执行案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至二十二章和其《解释》四百六十二条至六百二十一条,其它经常直接引用的最高院司法解释还有: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去年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我们立即向省检察院控诉、形成了合力。使坚冰易于消融。故适时运用法律法规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建立有效的执行威慑联动机制
所谓执行威慑机制,是“法院在党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下,主导对非法阻却生效法律文书兑现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依法实施限制性或制裁性执行措施,从而形成心理威慑,促使其履行义务,有效兑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借此共同营造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良好氛围的法律和政策安排体系”
要达到此制度安排,“打铁还得自身硬”。法院要首先敢于抵制来自各方面包括本地辖区的政府、领导的干扰。
而中央中纪委等19部委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还需要各部门协调行动、互相配合和落实。
四、 充分利用大数据
当前的网络发展已为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促使“老赖”自动履行义务提供了强大武器。借助大数据进一步深化对解决“执行难”的理论探讨,通过信息化建设和法院执行工作的持续深入融合将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新的技术手段。我们有理由相信“执行难”被解决的可行性,而与之有效利用网络信息应成为未来执行案件的越来越依赖的工具和趋势。
据统计:截至到2015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113.46万件执行案件进行财产查询,涉及130.7万名被执行人,累计查询到银行存款19132.62亿元;查询到存款后采取网上冻结的案件6.37万件,涉及6.61万名被执行人,冻结金额363.17亿元,冻结后实施网上扣划的案件3893件,涉及3965名被执行人,扣划金额3.09亿元”。这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可见,利用网络大数据已显威力,利用大数据限制“老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人的消费和出境等等,能促使“老赖”不心存侥幸而自动履行债务。
最近,山东高院以淄博市张店区为试点,在全国率先探索对“老赖”通信进行限制,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五、悬赏奖励线人制度合法化
如前所述,取得实体判决的案件,执行难成败关键首先决定于能否取得财产线索。在当事人和法院均未能掌握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鼓励申请人提出悬赏公告。在依照线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取得执行案件有效受偿时,要及时以资奖励,这样会在社会中形成良好风气,也对被执行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笔者认为,悬赏线人的金额可控制在取得财产执行数额的20%左右。目前贵州省各地方法院大都按此比例悬赏奖励线人。悬赏奖励的合法性还应当在立法中加以明确。
六、债权转让是难执案件的有效解决办法
在一些因各种原因难以直接执行情况下,通过多个标的物的打包转让合适受让人也是一种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在当事人自身难以物色到受让人承接债权债务情况下,或由法院举荐单项债权买家,都是很好办法,法院对案情及适合人选有较充分的了解,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对此可不避嫌地为当事人推荐。
司法实践中已证明了这一点可行性。
七、强化全面媒体公开和宣传典型案例
执行案件的阳光执行是消除腐败执行和消极执行的“消毒剂”。通过上榜“失信黑名单“,促使“老赖”无所遁形,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全面展示执行工作成效、表彰优秀和公开曝光规避执行、妨碍执行、抗拒执行的正反典型案例,都将会在社会起到正面作用;营造“法律权威不容藐视、生效裁判必须履行”的诚信法治氛围,能进一步突破以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八、“执转破”是资不抵债执行案件消除的终极办法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五百一十三条,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从制度上打通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执、破衔接的通道,有利于化解执行困局,有市场主体出清功能。大量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案件将终结。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随着“执转破”案件受理的落实,执行法院的执结率会逐年上升。陈年积案将越来越减少,每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时,执行法院相应终结了执行案件数,这样一大批长期执行不能的案件,越来越趋于消灭。如果今后立法扩大到自然人和合伙人可以破产,更有可能不需现时破解执行难的声势了,也未必要召开破解执行难的研究会,或许只在出现新型案件情况下才召集研讨。
以上是个人不成熟意见,作为抛砖引玉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