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盛邦黄昌赣律师团队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获审核通过
发布时间:2016-08-16
作者: 法制盛邦
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制盛邦、本所)为私募机构——佛山市顺德区XX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显示法律意见书状态:审核通过。
此次获审核通过的《法律意见书》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牌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月5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为私募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是证券私募领域的一项新业务,要求高,专业性强。法制盛邦作为1993年由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获批的首批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自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2月5日公告”后,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专业团队律师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2月5日公告”的相关要求。
由黄昌赣合伙人/律师团队承接的佛山市顺德区XX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事务,包括: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和重大事项变更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经专业团队律师按“2月5日公告”的相关要求,对私募机构进行专业沟通、指导、规范,为私募机构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整改规范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最终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给中国基金业协会后,经反馈、重提、再反馈、补充法律意见后,于2016年8月16日获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
为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是本所的黄昌赣律师、黄毅锋律师。
法制盛邦黄昌赣合伙人/律师私募专业团队,除已获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的《法律意见书》外,尚有数家私募机构正在接受本所及经办律师的辅导、整改、规范之中。
自“2月5日公告”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审核通过率较低。法制盛邦为私募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获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意味着法制盛邦私募基金专业团队的专业知识能力获得有关私募机构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