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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节特辑丨杨娟:守护“少年的你”:6个高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答


场景一:学校发生欺凌事件不得隐瞒处理

  • 情景回顾:初中生小刚在校园内多次被几名同学索要钱财、推搡和辱骂。班主任发现后,仅对双方进行了口头批评,并要求“私下和解”,未通知双方家长,也未向学校报告。

  • 法律解读: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负有法定的防控和处理责任,应立即制止欺凌事件,并通知双方学生的监护人参与处理。对于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依法处理。简单的“内部消化”可能纵容欺凌行为,无法有效保护受害者,也不利于教育加害者。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PART 02

场景二:父母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棍棒教育”

  • 情景回顾:小明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被父亲用皮带抽打,并罚跪在客厅。父亲认为这是自己的教育方式,外人无权干涉。

  • 法律解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必须采取正确的方式。“棍棒教育”实质上是家庭暴力,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并非履行监护职责的正确方式。这种行为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虐待罪,行为人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第一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ART 03

场景三:父母外出务工不得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有效照管状态

  • 情景回顾:小红的父母长期在外地打工,将她独自留在老家生活,仅由年迈且行动不便的祖母偶尔探望,小红的生活和学习长期处于无人有效监管的状态。

  • 法律解读:父母因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时,不能简单地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照管或照管不力的境地。法律要求父母必须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代家长”)代为照护,并需审慎选择被委托人,同时要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PART 04

场景四:父母不得私自偷看未成年人的日记等隐私内容

  • 情景回顾:妈妈怀疑正在读高中的女儿小美早恋,趁其不在家时,私自打开查阅了小美上锁的日记本。

  • 法律解读:未成年人同样享有隐私权,日记、信件、网络通讯内容等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父母,都不得非法开拆、查阅。此举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还可能伤害亲子关系,可能导致孩子产生逆反心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PART 05

场景五: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 情景回顾:周末晚上,几名穿着校服的初中生试图进入一家KTV唱歌。前台工作人员未核实他们的年龄,也未要求出示身份证件,便直接为其开了包间。

  • 法律解读: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法律明确规定前述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有义务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志,并对难以判明年龄者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此类场所,可能会影响其身心健康和价值观形成,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PART 06

场景六: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带手机进入课

  • 情景回顾:初中生小华将智能手机偷偷带入课堂,并在数学课上用手机玩游戏,被老师发现。老师根据校规,暂时没收了小华的手机,并告知他将在放学后归还,同时通知其家长,共同对其进行教育引导。

  • 法律解读:老师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会使学生上课分心,影响学习效率和课堂纪律,还可能会接触到不良信息。法律明确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条: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

第三十三条: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让我们携手并肩,用法律为童年撑起保护伞,陪伴孩子们沐浴阳光、自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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