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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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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杜昊、许玉茹:夫妻一方大额打赏主播的款项被依法追回——获评广州市律师协会2025年度业务成果奖三等奖
丈夫半年内向同一网络女主播通过刷礼物、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给付280万余元,案涉财产能否依法追回?
“杜律师,我发现我的配偶在半年期间向同一女主播打赏共计280万余元,此外还有额外转账与现金给付……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上述内容为本所杜昊律师于去年接待的一起当事人咨询。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同业人士对本案持审慎态度,并且多地司法裁判认为对网络直播打赏纠纷应当以网络服务合同定性,款项追偿难度极高。但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梳理后,笔者认为本类案件争议除打赏金额是否超出日常消费范畴之外,关键突破口在于打赏方与主播除直播间内的打赏互动外,是否存在平台外的线下接触?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处分权?以及打赏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笔者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及时对打赏方手机中的各种电子数据通过专业的第三方取证软件进行取证、公证,同时也向法院申请多份律师调查令,前往相关网络直播平台公司总部等多地调取主播的实名认证信息、主播账号收取打赏方礼物的汇总统计、打赏方的充值及消费记录、微信账号实名认证及交易记录等证据。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共计两年有余的审理程序,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而非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且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判决主播向原告返还所收取的打赏、转账款项共计110万元,两家网络直播平台亦在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家属达成和解,退还款项86万余元。此外,在审理过程中因主播答辩称案涉280万余元中有90万余元流向冒用主播身份的第三方账号,针对该部分款项,我方已及时启动刑事控告程序并成功立案,相关犯罪嫌疑人已依法被刑事拘留。本案也荣幸获评广州市律师协会2025年度业务成果奖三等奖。
本文拟以本案为研究切入点,梳理当前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大额打赏网络主播”类案件的裁判分歧,明确线下接触事实对案件法律关系定性的关键作用,为遭遇同类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情概述:半年内累计打赏280万余元
本案当事人为结婚逾三十年的夫妻,双方婚后各自管理个人收入,直至2024年初丈夫因脑血管疾病入院治疗,妻子在翻看丈夫手机时才发现其有向女主播打赏、转账等行为。自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短短半年期间,丈夫累计向同一网络主播给付财产280万余元:其中通过网络直播平台A打赏约144万元,通过网络直播平台B打赏约75万元,微信转账17万余元,线下现金给付40万元,为主播购置金饰支出4万余元。
妻子咨询时最核心的诉求为:案涉全部款项能否追回?
笔者未直接给出肯定或否定结论,而是围绕案件核心要素询问了几个问题:“您的配偶与主播是否线下见面?”“平时聊天的内容是什么?双方是否添加了私人社交账号?除平台内打赏外,是否存在其他转账或现金给付?丈夫近半年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上述审查逻辑源于司法实践的基本共识:若夫妻一方仅在直播间内完成充值、购买虚拟礼物、点击打赏的全流程操作,即整个行为均发生在直播平台内,多数法院会将该行为定性为网络消费行为,而消费行为完成后原则上不支持款项返还请求。
二、关键突破口:平台之外的线下关系
经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及对本案客观证据的收集与梳理,本案并非单纯的“直播间充值—虚拟礼物打赏”闭环行为,而是呈现出“线上打赏+线下接触+现金赠与”的复合行为形态:
(一)私人社交账号中的暧昧互动。在丈夫的私人微信账号中,我方调取到其与案涉主播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包含“哥哥”“妹妹”“亲爱的”“爱你一生一世”等明显超出普通社交范畴的亲密表述。此外,女主播向丈夫发送了私人手机号,双方多次商议线下见面安排。
(二)目击证人证言。丈夫的专职司机出庭作证,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曾数次驾车送丈夫前往珠三角某市某小区,每次均由主播亲自到小区门口接应丈夫前往其住所,二人独处时长可达数小时。
(三)40万元现金给付。2024年1月初,丈夫从银行取现40万元,前往中山亲手交付给主播,该笔款项未经过任何平台中介,也未绑定虚拟礼物交易,属于直接的现金给付。本案原审庭审中,主播对收取该笔现金的事实予以认可。
(四)丈夫常年患有脑梗疾病,打赏时其本人神志不清,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取证过程中,笔者发现丈夫与主播的聊天内容中存在多次重复、自相矛盾的表述,且对于线下见面的人无辨识能力。因此笔者建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丈夫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并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宣告丈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为丈夫指定监护人。2024年5月,经法院审理,最终认定丈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妻子为其监护人。
上述线下事实,成为论证线上打赏行为系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的核心依据。
三、代理工作:从证据固定到多角度维权
本案涉及多平台交易,法律关系复杂,适格被告主体较多,笔者团队接受委托后开展了系统化的代理工作:
(一)全面调取固定关键证据。鉴于案涉证据较为分散且多为电子数据,存在被删除的风险,我方及时对打赏方手机中的网络直播平台消费记录、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通过专业的第三方取证软件进行取证、公证,同时依法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各平台运营主体调取完整打赏记录、充值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及用户实名认证信息等,构建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链。
(二)行为能力认定与网络直播平台和解。我方协助当事人家属启动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特别程序,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丈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保妻子得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同时将两家网络直播平台列为共同被告,经多轮谈判,平台方最终主动达成和解并退还绝大部分案涉款项。
(三)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我方围绕“案涉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发生时赠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核心主张完成举证质证,并全面详细梳理涉案金额,一审判决主播向原告返还110万元,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四)针对诈骗行为启动刑事控告并成功立案。梳理资金流向过程中,我方发现案涉280万元中有90万余元流向五个盗用主播视频、图片注册的假冒直播平台账号及两个假冒微信账号。上述账号的实名认证主体并非本案主播,因此民事判决未支持该90万余元的返还请求。我方并未终止维权,及时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围绕诈骗罪构成要件完成系统化的证据组织,目前该案已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将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拘留。
四、法院裁判立场:本案为何定性为赠与而非网络消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丈夫对主播的财产给付行为,究竟属于网络消费还是无偿赠与?
若定性为消费,则该行为等价有偿、合同履行完毕,类似一般商品买卖,钱货两清后原则上不支持退款。若定性为赠与,则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为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即可认定赠与无效,支持受赠方返还财产。
本案主播方主张,其为用户提供表演服务,用户打赏属于支付服务对价,双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我方则主张,丈夫的线上打赏、微信转账、线下现金给付、为主播购置金饰,系针对同一对象、基于同一动机的连续性整体给付行为,不应因线上部分存在虚拟道具的形式外观就对整体行为割裂评价。此外,在案证据显示,主播的直播内容主要为播放原唱歌曲,辅以简单手势舞,每完成一首歌的播放便要求观众刷礼物,而丈夫在不到两个月内就通过平台A打赏140万余元,其中仅2023年12月观看13场直播便打赏104万余元,该金额与主播提供服务的价值明显不匹配。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诉讼主张,在判决书中作出如下关键认定:
“打赏主播是用户自愿将货币或对应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主播的行为,未为主播设定对等对待给付义务,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典型特征……丈夫与主播的联系互动并非仅限于网络用户与主播的范畴……在短短两个多月内打赏高达140万元,明显超出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此外,丈夫多次与主播线下见面,并通过线下见面给付现金40万元。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主播与普通用户之间的交往边界,体现出带有情感属性的暧昧互动……双方已形成依托直播平台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赠与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主播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从法律层面看,该认定具备充分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共同构成本案裁判的规范基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出于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正是依据该条款,认定丈夫基于不正当关系作出的巨额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本案中丈夫虽事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法院认为该宣告不能溯及适用于打赏行为发生时,因此并未采纳笔者主张的“赠与行为发生时赠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观点。本案胜诉的核心原因是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非打赏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但笔者认为,如遇其他案件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赠与一方在赠与行为发生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五、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三类裁判观点
本案能够胜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金额超出日常消费范畴”“线下接触”“有违公序良俗”等关键事实。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若案件仅存在线上打赏行为,款项追偿的难度会显著提升。经对近年来相关判例进行系统梳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种观点:虚拟道具不属于现实财产,打赏款项一律不予返还
部分法院认为,用户充值获得虚拟货币,再以虚拟礼物的形式完成打赏,该虚拟道具本身不产生独立的财产价值,不构成实质性财产转移。既然不存在财产给付行为,也就欠缺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因此判决对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打赏属于消费行为,原则上不予返还,仅在例外情形下酌情返还
该观点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持该观点的法院认为,打赏是用户购买直播服务的消费行为,主播提供表演内容,用户支付对价获得精神满足,双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打赏完成后服务已提供,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则上不应支持返还请求,即便打赏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亦有法院将其认定为“个人消费自由”的范畴。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若双方存在暧昧聊天、以夫妻相称、线下见面、开房同居等越界行为,法院可能认定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酌情判决主播返还部分款项。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即便存在上述越界行为,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以“暧昧关系与平台内打赏不存在明确因果关系”为由,仅支持微信转账或现金部分的返还请求,对平台内的虚拟礼物打赏款不予支持。因此,仅存在暧昧聊天但无线下见面、现金交付等事实的案件,法院仍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全部或大部分返还请求。
第三种观点:打赏本质属于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则应当返还
该观点即本案所采纳的观点,也是对原配偶一方最有利的裁判立场。法院认为,用户打赏未要求主播提供特定服务作为对价,行为具有单务、无偿特征,本质属于赠与。且该赠与系为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则应当认定无效,原则上全额返还案涉款项。
从梳理的判例来看,持“赠与合同说”的法院一旦认定双方存在暧昧关系或线下接触,并且严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处分权,绝大多数都会支持返还请求,且多判决全额返还。但如何证明打赏方和主播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而非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则需要原配偶一方承担严苛、翔实的举证责任。
六、如何针对不同的事实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
对比上述三类裁判观点,可以梳理出清晰的裁判规律:
仅存在线上打赏行为的案件,法院多采纳第一种或第二种观点,将行为定性为消费,款项难以追回。
存在线下接触的案件,法院更有可能采纳第三种观点,将行为整体定性为赠与,支持返还请求。
原因也是显而易见。若主播仅提供表演服务,用户仅出于欣赏内容进行打赏,双方本无必要添加私人微信、私下见面或进行现金交付。一旦存在平台外的接触,且有相关证据说明打赏的动机并非购买服务,而是维系不正当情感关系,并且严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处分权,法院据此得以穿透平台协议的形式外观,认定行为的实质为赠与。
本案中,正是基于微信暧昧聊天、跨城见面、证人证言、现金交付等一系列线下证据,法院才将线上打赏与线下现金给付整体评价为“基于不正当情感关系的财产给付”,进而适用赠与合同规则作出裁判。
七、本案的社会意义:发现配偶大额打赏主播后的应对建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短视频、直播等网络平台方兴未艾,日常生活中也出现越来越多的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对网络上的博主、主播进行大额打赏转账的现象。该现象不仅破坏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也容易使社会产生不正之风。结合本案办理经验,若发现配偶存在大额打赏主播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维权并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全面固定证据,重点排查线下线索
发现异常后应当第一时间固定保全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要及时使用专业的软件取证、公证,切不可因情绪冲动实施删除、拉黑对方等行为,进而导致证据灭失。具体可从以下维度开展取证工作:
平台内证据:截图充值记录、打赏记录、聊天记录等并予以留存(需保留完整页面信息,不得仅截取局部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绝大多数网络直播平台用户端仅保存近6个月的数据,因此及时通过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或者软件进行取证、公证非常重要。
通讯与行程证据:留存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务必保留原始存储载体即手机,不得仅留存截图);调取并留存机票、酒店订单及出行记录;询问记录司机、朋友等知悉案件事实人员的证人证言等。
资金流向证据:调取银行取款凭证、转账记录及线下消费凭证,重点核查平台外的现金交付及转账行为——该类证据是将案涉行为法律性质从“消费”界定为“赠与”的核心依据。
上述证据中,平台外的接触事实(例如暧昧聊天、充值消费、线下会面、现金转账等)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系取证环节的核心内容。
(二)尽快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此类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定性、平台协助取证、管辖权争议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整体诉讼周期较长。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制定适配案件情况的诉讼策略。
八、结语
本案判决为所有遭遇类似困境的配偶传递了明确的裁判导向:
当直播打赏与线下接触、线下赠与、不正当情感关系、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相互交织时,法院不会仅依据平台协议的形式外观将其认定为消费行为,而是会对行为实质进行审查,依法保护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分权,维护婚姻家庭领域的公序良俗。
但同时应当注意,若案件仅处于“直播间充值—虚拟礼物打赏”的行为闭环内,依据当前主流司法观点,该行为被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财产难以被追回的概率较高。此种情形下,建议当事人依据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婚内财产分割或离婚诉讼主张损害补偿,而非直接起诉主播主张返还。
因此,若当事人本人或其周边人员遭遇类似困境,应当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人士提供帮助。一次线下会面、一笔现金交付、一条暧昧通讯信息,都可能成为追回财产损失的关键性证据。
特别声明: 本文仅做一般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事实及证据存在差异,处理结果应以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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