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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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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盛邦律师说 | 杜文超:从一起盗窃共享汽车案看“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

新经济模式,新权利状态,出现新的犯罪方式。新,确实是新,司法机关同样觉得新,并作为新型案件进行了宣传。往往,新型案件在定性上都会有一些争议,有争议就有辩护空间。


(写在前面的话)

 

这是一起涉嫌盗窃共享汽车的新型案件。

 

新经济模式,新权利状态,出现新的犯罪方式。新,确实是新,司法机关同样觉得新,并作为新型案件进行了宣传。往往,新型案件在定性上都会有一些争议,有争议就有辩护空间。

 

几年前共享单车火爆的时候,就有人过年回家把单车捎上,因此涉嫌盗窃被媒体广泛报道。本案,把共享汽车开走独自享用,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件接洽

据家属陈述:人是一星期前抓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只知道嫌疑人是在共享汽车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一个朋友打开了一辆共享汽车的门锁。朋友把车从佛山开到了惠州,后案发被抓。

 

案情不具体,我们提供了辩护策略:

1.主观方面:盗窃还是盗用?

2.客观方面:车辆的价值是多少?有没有达到数额巨大?

3.情节方面:主从犯、是否构成自首、能否赔偿谅解等等。

1是定性,罪与非罪的问题;2和3是定量,取保可能性的问题。

 

听完初步分析,家属认可我们的专业能力,决定委托。我们马上开展辩护工作,第一步就是会见,详细了解案情。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初,A(当事人)的前同事兼朋友C称想开共享汽车去惠州的亲戚那里游玩几天。A碍于朋友情面,协助C打开公司共享汽车门锁。C拆除了车上的常用GPS定位装置,顺利开着共享汽车去惠州游玩。

 

过了三四天,公司员工发现汽车的定位找不到了,怀疑被人偷走了,于是报警了。警方通过公司高层授权查看了第三方定位系统,在惠州抓获了刚刚加满油准备把车开回广州还车的C。

 

A看到了未接电话和短信留言,主动回电联系并按照指引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这一去就没有回来。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8万。

有效的辩护

侦查阶段的辩护主要把握三次机会:第一次是呈捕前几天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二次是审查逮捕期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第三次是逮捕一个月后还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这个案件中,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不太理想,办案民警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取保的可能性不大。果然,过了几天辩护人就收到了“不予变更通知书”,落款时间就是交申请材料的当天。

 

接下来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每天问检察院案管是否审查逮捕了,一旦移送了,马上提交法律意见。7天时间,绝对不可以疏忽,一天都不可以错过。

 

审查逮捕法律意见

刑事案件法律意见的写作,应该根据犯罪构成去写,根据法条去写,我习惯称之为“解构”——一个个要件拆解,打掉其中一个,那就不构成犯罪了。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案子,我们主打无罪,就打“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一、概念的厘清:我们认为“盗用”不是“盗窃”。

第二、A和C的合意是“盗用”,开出去玩几天,不想支付共享费用,这是民事侵权。(有聊天记录证明)

第三、“盗窃”是不打算归还的,而C在被抓获时已经加满油准备开回广州还车点。(有聊天记录、加油记录、路线等证明)

第四、C确实用车载着亲戚在惠州游玩了几天。

第五、A知道涉案车辆上存在第三方定位系统,实际上警方是通过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定位系统查找到了涉案车辆位置。即,A知道公司对涉案车辆不可能失去控制,即便拆了一个GPS一样能找回,不可能有盗窃的想法。

第六、A和C主观上不存在出售、毁灭、遗弃涉案车辆的意思表示,客观上涉案车辆一直在C的控制范围,并未丢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偷开机动车未造成机动车丢失的,不构成盗窃罪。

 

非法占有目的,抽象的概念,需要我们用一项项证据去证明,而非一句话概括。辩护人寻求破局,同样需要证据和事实去证明“我没有”。

结局

我们是电话联系检察院案管查询到的结果——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目前证据无法证实A和C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批准逮捕。

 

虽然知道了结果,但是这种结果没有书面盖章文件,我们还是不会承诺家属说“今天一定会出来”,而是让他们等接人通知。疫情期间,等待的时间长了许多。那天晚上,当事人家属一直没有收到通知,直到凌晨2点钟。

 

做刑辩,还是很有必要陪同家属去看守所(派出所)接人,如此,你会真切感受到辩护工作的意义。

 

12个月后,A被解除取保候审,终止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