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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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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盛邦律师说(暑假系列) | 黄静仪:从儿童人身安全问题浅析侵权责任
7月11日,重庆石柱县一名4岁的小女孩蹲在马路中间玩耍时,一辆白色越野车驾驶员发动了车辆,因小女孩处于视觉盲区,小女孩不幸被撞倒在地,压在车轮下。紧急时刻,周围群众伸出援手合力台车将小女孩救出。最后小女孩诊断为多处骨折,没有生命危险。
7月11日,重庆石柱县一名4岁的小女孩蹲在马路中间玩耍时,一辆白色越野车驾驶员发动了车辆,因小女孩处于视觉盲区,小女孩不幸被撞倒在地,压在车轮下。紧急时刻,周围群众伸出援手合力台车将小女孩救出。最后小女孩诊断为多处骨折,没有生命危险。
此新闻一出,关于孩子的人身安全问题又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每年的7月中下旬,大部分中小学学生都正式开启了暑期生活,然而在每年本该愉快的假期总有不少涉及儿童人身安全的悲剧发生,孩子的生命是脆弱的,那么法律是如何保护儿童受侵害的权益的呢?
在涉及儿童人身安全的案件中,由于案件发生缘由、经过千变万化,因此侵权责任的划分也需要根据案件本身来确定,因此我们将易发的几类案件进行分类做浅析。
一、溺水
夏日炎炎,许多家长会选择带孩子去游泳馆游泳,溺水案件也属于高发期。溺水案件不幸发生后,除了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况下以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馆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来而言,判断游泳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为: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游泳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工商登记,领取了《卫生许可证》,并在体育局进行了备案,具备对外经营条件?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相应的救生员、设置警示标志和语言?在事发后救生员是否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
依据以上可以判断游泳馆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完整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向其追责。
二、教育机构侵权
近日,女星刘浩存父母开舞蹈学校致女童瘫痪事件引发热议,教育机构侵权案件逐渐走入人们的事业。暑假期间也会部分家长选择将孩子送入各种教育培训机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以上条款可知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伤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较为严格的立法手段。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教育机构之外的第三人侵权则适用基础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案例:李某某是某幼儿园学生,在该幼儿园游乐场玩耍期间,因该时段正值放学,该园老师催促幼儿及时离开,李某某从幼儿园游乐场跑向门口时,被堆放在游乐场上的建筑器材绊倒,导致李某某胳膊碰在地面的石头上(当时游乐场正在维修,未设置警戒线和注意告示牌),碰撞导致李某某左掌手指严重变形,上身多处挫伤。李某某的父母数次前往幼儿园及教育部门要求协商处理此事,但幼儿园及主管部门一味推卸责任,无奈,李某某的父母代李某某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在此案中,由于李某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幼儿园主张不承担责任时,应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只要幼儿园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幼儿园存在过错。而李某某的监护人未能及时阻止李某某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场地玩耍,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幼儿园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监护人和幼儿园各自承担50%的责任。
三、儿童被锁车中
5月19日,广东阳江2幼童被锁车内,在高温下孩子已经出现脱水症状。幸运的是路人张先生伸出援手,砸破车窗救出孩子。
在高温密闭的车厢中,只需要十五分钟就可能导致车中的人出现致命脑部或肾脏损伤,在车中人体温达到40℃时,便可能出现内脏停止工作的症状,当体温达到42℃时,车中人可能死亡。家长出于便利心理,将孩子锁在车中,很可能是给孩子套了一道催命符。
我们建议:不要将孩子单独锁在车内,并且应该教授孩子一些被困车内的救生方法,例如从车内开门的方式(使用破窗器、按键解锁)、打开双闪灯、按喇叭、拍打车窗求助等等。
对于儿童被锁车中出现事故的情况,发生原因基本都是由于监护人的疏忽,因此此类案件一般由监护人全责,但由于责任人也是被害人,法院一般不予以追究责任,不过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还是会追究责任人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路人张先生砸车窗的行为来说,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成立的情况下,行为人无需为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四、高空坠落
近日,宿迁的王女士上班前将7岁的孙子小晨独自反锁家中,小晨在窗边玩耍时不慎从5楼坠落,好在前一天下雨附近土地松软,小晨并不大碍。但这种幸运的发生毕竟只是少数。
根据《世界预防儿童伤害报告》统计,在1-4岁的人群中,有超过80%的坠楼都是发生在窗户或者阳台。由于监护人的疏忽,忙于其他事务或者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存在监护不力,且孩子缺乏对于预防高空坠落的合理认知,最终酿成惨剧。高空坠落案件需要引起家长们的更多重视。
前一段时间,重庆幼童坠楼案引发关注。此案为幼童坠楼案较为特殊的案例,孩子父亲是出于杀人的故意将孩子从15楼扔下,因此重庆幼童坠楼案是一起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而非意外事故,凶手即便是幼童的父亲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暑假期间,除了孩子自身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之外,孩子的一些不当行为可能也会引起危险。
例如:2014年1月13日,厦门一小区发生一起因儿童玩火引发的火灾案件。后孩子母亲张女士起诉要求物业担责,称物业公司放任业主乱停车,严重堵塞消防通道,造成火灾当天消防车无法进入小区,严重耽误了救援时间。另外由于消防栓不能出水,扩大了火灾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监护不力承担50%责任,物业公司对消防管理的过失承担50%责任。
小孩玩火本身就危险性极高,很容易造成人身和财产伤亡,在侵权责任领域,一般家长和物业均需担责,物业公司能证明其已尽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的除外。
从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监护人通常负有较重的、全方位的监护责任,而相关的其他场所、机构等均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不能免责。
近日,江苏常州,60岁的李某带着8岁的孙女和3个闺蜜吃饭,接着又去KTV唱歌直到凌晨。3个小时后,李某带着侥幸心理觉得已经酒醒,便开车带孙女回家,结果遇上交警查酒驾。经检测,李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目前,李某已被带往医院抽血检查,将接受法律的惩罚。此新闻一出虽然不少的网友评论李某是“潮流奶奶”,但同时也有许多网友纷纷谴责李某的行为不负责任,李某作为孩子的奶奶,在其父母不在的时候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假设孩子因此遭遇意外,李某亦将会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对于其所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责任的特征有:
1、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举动)承担责任。监护人责任属于典型的替代责任,即监护人替他人(被监护人)致害承担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监护人承担责任不以其存在过失为必要。
3、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孩子虽然放假了,但是暑期安全不能放假。以上列举了一些可能危害儿童安全的情况,但由于现实中情况更加多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无论如何,守护儿童安全,是监护人应尽之责。愿孩子们过一个平安、快乐的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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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