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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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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法制盛邦律师说 | 赖文扬:“蹭”奥运热点?小心侵权!
而近来,笔者也收到来自不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关于“蹭奥运热点的相关活动方案是否合规”的咨询。
一、背景摘要:
东京奥运会今日开幕,但近来微博热搜、抖音等各大媒体平台上却到处都是它的各种“槽点”:如“呵护健康、保持状态”的纸床(见图一)、迷之艺术“美丽人脸”(见图二)、绿色呼唤“奥运人偶”等(见图三),也有某国运动员一抵达霓虹国后就嫌其国内生活苦外逃打工等“奇葩操作”(见图四),更有在奥运会开幕式前一天辞退总导演的迷幻操作。时不时就冲上新闻热搜的东京奥运会,好像带上奥运这个话题就能获取庞大的流量和关注。
而近来,笔者也收到来自不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关于“蹭奥运热点的相关活动方案是否合规”的咨询。在奥运会即将召开的当下,为避免企业利用“奥运热点”作品牌宣传却一不小心导致侵权,了解了解相关管理条例及监管现状是很有必要的。实际上,对于奥运标识的监督管理,在国外不仅有奥组委的《奥林匹克宪章》制约,在国内也有国务院发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就奥运相关标识、文字、照片等的使用进行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如不了解或无视这些规则的,有可能因侵权而得不偿失。
二、何为“奥运标志侵权”?
(一) 法律规定
1、奥林匹克标志有哪些?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4)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5)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6)《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简而言之,与奥运相关的一切文字、徽记、标志、格言、会歌等皆归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所有,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商业使用。
2、何为以商业目的使用?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第五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而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1)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2)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3)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5)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6)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二)常见的侵权情形
1. 未经许可在其商品上印刷奥运标志;
2. 未经许可称商品为奥运限量或特定版;
3. 未经许可在广告中宣传相关品牌或产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品牌;
4. 未经许可在商品展览时或商品广告中表示“XXX为中国奥运健儿加油”;
5. 未经许可在电脑软件或手机app内发起奥运结果竞猜活动;
6. 未经许可在公司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平台发表与奥运相关广告宣传等等。
无论是传统的制造业还是发展迅速的互联网电商、游戏等领域,皆有可能不小心踩雷。如未经许可在直播中推销某商品时称其为奥运会某代表团合作伙伴、未经许可在游戏中推出与奥运相关的游戏活动等等。
三、处罚案例
案例一:在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称:“XXXX成为2020东京奥运会中国火炬手代表团合作伙伴”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昌市监工罚(2020)237号)
2020年3月23日北京冬奥组委向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行为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经查,行为人于2020年3月20日利用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信息称:“四季沐歌成为2020东京奥运会中国火炬手代表团合作伙伴”,宣传海报中多处使用“奥运”和“东京奥运会”等专有名词,并多处使用“奥运五环”等标识LOGO。
行为人想通过成为奥运赞助商的合作形式,向世界宣传和展示自身优质品牌形象。
行为人虽提供了中奥火炬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授权文件,但经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京冬奥组委请求协助调查,经其认定,中奥火炬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并未获其许可,也没有再授权资格。
行为人宣传内容受到媒体和朋友圈质疑后于2020年3月21日第一时间主动删除所有相关文章,停止宣传行为。但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第五条第(三)项之情形,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70000元人民币。
案件二: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兰市监罚字〔2020〕7084号)
2019年8月,行为人在其旗舰店上开始销售印有“2020东京奥运会莱索托奥委会官方合作伙伴、莱索托奥运代表团指定供应商”字样的篮球。2019年12月,行为人在其旗舰店开始销售印有上述字样的5号儿童橘色耐磨颗粒篮球。
2020年4月29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上述商品未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授权,欺诈消费者。2020年5月7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兰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内生产印有“2020东京奥运会莱索托奥委会官方合作伙伴、莱索托奥运代表团指定供应商”字样的篮球240个。
行为人无法提供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的授权书材料。上述产品已被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封,并处罚款1778元。
四、处罚依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如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经笔者检索国内的行政处罚:该类行政处罚大多发生在北、上、广、深等城市居多;处罚内容大多为企业违法利用了奥运概念或奥运标志进行广告营销宣传;处罚金额幅度较大,在一万至数十万之间不等,处罚力度相对较重。但这还只是行政处罚,假设东京奥组委因此成立“赠热点侵权小组”,向这些涉嫌侵权的中国企业提出侵权索赔,那面临的赔偿金额将更大!
综上,律师劝诫大家尽量少蹭奥运热点,专心搞好产品、服务才是真。如果真想蹭热点又实在无法取得奥组委许可的,务必请专业律师团队做好合规制度设立,在广告宣传前对宣传文案等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将侵权风险降到最低。
在文章的最后带来网传被网友戏称的“送钱”的奥组委许可费用表,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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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