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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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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江诚: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子公司与母公司人格混同、又占据母公司合同利益的,应对母公司合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前言
公司商事活动中,实际控制人时常利用某一公司与债权人签约,并用其他关联公司代其享有合同利益或支付费用。当债务人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实际控制人便以合同相对性为由,逃避债务,并让关联公司占据或转移合同利益,此类商业行为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即使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的债权也难以得到清偿。
对此现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增设新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各界认为这是我国从立法层面首次设置“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但该制度的适用标准、尺度等,至今尚未法定或可适用标准,适用者十案九不准,侵权者仍可逃避债务。
为此,笔者结合近期办结成功案例,就“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实例分析。
案情简介
A公司作为香港公司,因需在案涉水库旁投资开发房地产,于1994年期间与案涉水库当地水务部门和管理处签署《水库承包合同》,并约定A公司有权经营承包案涉水库,也要支付合同约定的承包款。此后,A公司为开发房产项目,在案涉水库旁以控股、独资方式开设了B公司和C公司,分别负责建设房产和运营配套设施,以及一些养殖、餐饮、游乐等配套项目。A、B、C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H某。此后,案涉水库一直由B、C公司经营承包使用。
《水库承包合同》签署几年后,A公司开始不依约支付承包款,案涉水库管理处也依职权催收。催收过程中,B公司、C公司先后代A公司支付部分承包款,并备注承包款、租赁款等字样;开具发票时,A公司则让管理处将发票开具给B公司;面对书面催收,B公司、实控人H某则以《水库承包合同》提出履约抗辩,也希望能减少承包款。
对此,为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经研究决定,除依法解除A公司签署的《水库承包合同》以外,还应依法起诉A公司支付承包款、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款项,并诉求B、C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一二审判决,A公司承担支付承包费、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责任,B、C两公司则对A公司的承包费和逾期利息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此后,A、B、C三公司主动向管理处清缴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包括欠付承包款、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款项。至此,本案结束。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承包款、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款项的金额是清晰的,故本案原告的核心利益点在于如何实际全额受偿。如果仅起诉A公司,本案将面临跨境执行、法律适用等一系列难题,追诉成本骤增,债权人最后也不一定能得到受偿。因此,本案起诉A公司时,一并起诉B、C两公司极具现实意义。
本案中,笔者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在研判材料时,发现A、B、C公司之间事实上存在“人格混同”情形,故笔者将A、B、C三公司20多年来的交费、开票等要素列表出来,直接说明B、C公司已在财务、表意层面,与A公司存在混同,且从常人角度审视,三公司已是同一合同履约主体,无法被常人所区分。
据此,法院审理本案时,认定B、C两公司是案涉水库的实际使用方,也是案涉《水库承包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故A公司历年以来欠付管理所的承包款及逾期利息,B、C两公司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案件经验
1.基于上述案件,笔者认为,适用“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的,应当以“人格混同”事实作为必要前提,故未经“人格混同”事实认定,后续开展价值判断、分配法律责任时,则没有相应法律事实予以处理,案件自然也是会败诉的。
2.据通说,法人之间的财务混同、人员混同及业务混同是构成“人格混同”的三要件,其中财务混同是实质性要件。对此,笔者认为,上述三项混同要件同时存在是不能直接认定适格法人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从上述案件的起诉、审理过程可知,B、C两公司以实际履约、混同表意等方式参与《水库承包合同》,此行为从正常人看来,A、B、C三公司已形成一个整体,合同相对方也无法从常人角度区分该三个公司,故B、C两公司才会被法院判决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此,拟认定“人格混同”事实的,既要证明关联法人之间存在上述三项混同要件以外,也要证明关联法人之间表意混同,且丧失独立边界、独立意志,才能完整确定“人格混同”。
3.传统的法人人格混同说,只规定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股东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母公司利用对子公司控制权,让母公司空壳签合同负债,而让子公司实际经营并享受母公司利益逃避债务情形,债权人多束手无策。因为,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明明知道合同财产均在子公司,但债权人却只能向母公司追偿。本案A公司就持前述观点,想利用香港公司法域冲突来逃避债务,然笔者以A公司操纵子公司为由,将B、C公司列为被告,适用“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要求B、C公司对A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以B、C公司存在实际履行合同原则,判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应该是“法人人格横向否认”法律制度的一次最佳判例适用。
谨分享以上办案心得供读者参考,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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