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2023
-
07
案例分享 | 姚杜洋、何嘉文、郑柱根: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仍需向原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
裁判文书案号:(2024)粤01民终xxx号
裁判文书生效时间:2024年6月27日
裁判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姚杜洋、何嘉文
实习人员:郑柱根
案 情 简 介
员工入职用人单位时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部分规定了在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后的三个月内,禁止员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用人单位同类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以及禁止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其他员工同时到另一机构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用人单位发现三位员工在任职期间,以第三方的名义从事中介业务。同时,三位员工共同成立的公司就在用人单位办公处直线距离不到300米,均是从事中介业务,两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利用公司的客户信息为员工成立的新公司谋利,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和不良影响,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三位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
员工辩称自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且保密协议中未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同时坚称自己没有利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获利,认为用人单位的诉请不成立。
案 件 焦 点
1.员工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行为,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
2.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案 件 经 过
劳动仲裁委观点
首先,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开设公司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成为公司股东。也即,公民的劳动者身份与公司股东身份并不矛盾。其次,员工作为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并不一定与其所入股投资的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再次,即使员工作为劳动者,在职期间与其投资设立的公司同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存在“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具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也不能确认该劳动者在职期间设立公司的行为本身违法。
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的主张。从保密协议条款的内容来看,保密协议中与“竞业限制”有所关联的表述是不能直接或间接在员工工作期间内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似的其他企业内从事“同类业务”工作,且前提是员工掌握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由其自行定义为“客户资源”,而用人单位未就“客户资源”的归属进行举证证明,也未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资源”是员工掌握的商业秘密,更未举证证明是员工的原因导致客户流失,对其造成了直接损失,故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再者,双方并未就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约定,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因员工的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实际的具体损失,故本委对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予采信。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明员工有抢走客户资源的证据,也未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因员工抢走客户资源的行为造成了损失。综上所述,本委对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裁决驳回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的请求。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代理意见
1.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员工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议上签字,视为认同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应当予以遵守,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员工离职前已晋升为公司客户经理,掌握公司大量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是竞业限制的对象。
3.员工在职期间成立与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进行牟利,该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与用人单位相同,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时间、范围、违约责任等,虽然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并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员工抗辩该条款不适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并非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员工主张其为普通销售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三位员工均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作为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且在竞业限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司的股东并从事房产销售工作,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现用人单位主张三位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员工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保密协议书》上签字,应视为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约定。员工以没有认真阅读、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或用人单位没有将协议书给其留存为由主张《保密协议书》不应被履行,缺乏理据,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并不会导致协议无效。员工可以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以《保密协议书》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为由,主张《保密协议书》不应被履行,缺乏理据,法院不予采纳。
再次,员工签署的《离职申请书》载明其职位为客户经理。员工能够接触用人单位系统的客户资料,上述资料备注有客户交易意向、推荐楼盘等具体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客户资料还涵盖交易意向、推荐楼盘等非公开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用人单位对此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员工主张卖房、购房者信息被多家地产企业知晓,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经过代理人的努力,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如下:
一审判决三位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 例 分 析
劳动合同纠纷案中,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的情形较少,较为典型的就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该类案件的重点难点通常为:
(1)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
(2)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
(3)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行为。
在本案中,竞业限制条款虽然没有约定补偿金,但并不导致该条款无效,若劳动者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但劳动者一旦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员工虽非高级管理人员,但根据员工所担任的职位与行业特性,员工知悉用人单位经营的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用人单位对该商业秘密也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最后,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 语 与 建 议
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除了约定有关竞业限制时限之外,还应当约定有关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金,做好有关的员工纪律监督工作。与此同时,签订了有关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也应当遵守协议,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正义和良性的雇佣关系。
相关新闻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