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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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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罗展坤、徐康:加盟商如何才能够在特许经营案件中有效主张财产返还以及损失赔偿?
前言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为众多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了发展平台。然而,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问题常引发争议,尤其是当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存在争议时,必将面临财产如何返还、损失如何赔偿等司法裁判中的争议焦点。本所罗展坤律师、徐康律师以及罗文胜实习人员、刘芳实习人员办理的一起特许经营案件,在一审成功协助原告杨某(加盟商)退还部分加盟费的前提下,继续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律师团队始终坚定诉讼方向,补充完整证据材料,提交精准的代理词,提供类似裁判案例,进而成功得到了改判。二审法官全面支持了原告杨某返还加盟费、资金占用费利息、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充分的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肖某(夫妻关系)及其已注销的健身室签订了《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加盟合作关于健身气功(道家养生)的项目推广。原告杨某向健身室支付了30万元加盟费,并在指定区域内承租商铺开设健身养生馆。然而,因健身室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杨某的店铺经营亏损近52万元。
案件焦点
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本所律师与原告杨某签订委托合同并代理本案。鉴于该健身室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质,明确提出“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无效,健身室退还加盟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策略。在和委托人详尽沟通并核实了解相关证据后,本所律师团队梳理了争议焦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涉合同是否有效?
从合同性质入手,本所律师通过合同条款关于某健身室提供品牌、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以及要求原告杨某在统一模式下经营的内容以及杨某向健身室支付加盟费,并结合商业特许合同的特征“一、许可人拥有特定的经营资源;二、特许人以合同的形式将经营资源许可被许可人使用;三、被许可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论证案涉合同实质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故此,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健身室作为个体工商户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涉案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能否返还加盟费及支持资金占用利息?
如前所述,案涉合同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无效之后,健身室收取的加盟费应当返还给杨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合同无效,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杨某有权主张加盟费的资金占用费。
能否主张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涉案合同无效,根据过错原则,本所律师强调原告杨某对合同无效并无过错,主要过错在于被告黄某、肖某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却违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故对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应当赔偿杨某的经济损失。本所律师详细列举了本案中原告杨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前期费用、店铺租金、装修费用、经营费用等共52万元,并主张这些损失应由被告黄某、肖某承担。
审判结果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本所律师针对法庭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进行细化,针对性地进行事实和法理的论证。但一审判决的结果并没有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于是律师团队及时调整和优化了二审诉讼策略,最终在二审中获得全胜。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经开庭审判,一审法官充分采纳了部分法律意见,作出如下判决:1、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2、酌定判决被告黄某、肖某夫妻向原告杨某返还加盟费25万元,但驳回了原告杨某关于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及加盟费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策略优化
收到一审判决后,本所律师对该民事判决书进行了研析,一审法院认为,某健身室作为个人工商户,杨某很容易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公示信息中查询获知,通过健身室的名称也可知其并非企业单位,从而认定杨某对合同无效是具有过错,故驳回了资金占用费和经济赔偿。
本所律师认为,被告肖某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的不当行为,而该行为是促成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的主要原因,故肖某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本所律师在得到委托人杨某的同意下,提出上诉,论述杨某的各项经济损失,通过微信转账记录、租赁合同等证据印证杨某的经济损失,力争在二审中取得更公正的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经过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不仅维持了一审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加盟费25万元的判决,而且增加了被告黄某、肖某向原告杨某支付经济损害赔偿15万元及加盟费资金占用费的判决。
法律建议
近年来,由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引发了广泛法律纠纷。因此,加盟商在选择加盟某一行业或者某一品牌时应当慎之又慎。
本文建议,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从主体资质、合同条款、证据保留以及维权策略四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考察,以期防范法律风险。
严格审查对方主体资质
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务必确认特许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合法的企业身份和经营资质,以及注册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议可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企业征信查询系统查询被加盟方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本案中,被告方经营的健身室作为个体经营户,因不满足法律关于特许人的条件,直接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审慎签订合同条款
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如店铺选址、选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出现选址不能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是否开展技术培训、培训的时间、地点、方式、培训后达到的技术服务标准、前述服务费用的承担等。必要时,对于内容约定不明确、权利义务不对等、措辞含混的内容要及时向特许人提出,必要时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收集履行合同证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妥善保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财务凭证和证据。特别银行转账记录、资金使用凭证、发票、收据、财务报表等。这些证据在日后处理合同纠纷、进行维权或索赔时至关重要。本案中在二审能够得到法官支持赔偿损失,和我方提供租金支付记录、发票等证据材料是息息相关的,全面充分、合法的证据是案件胜诉的关键之一。
诉讼维权策略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若加盟商遭受经济损害,应积极维权。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返还款项等,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本所律师正是按照“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无效,健身室退还加盟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策略进行维权到底,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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