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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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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律师说丨郑宏飞:商业秘密维权的实务困境及指引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其有效保护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维持优势地位至关重要。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增多态势,这些侵权行为往往会导致权利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鉴于此,本文围绕商业秘密的认定及维权困境,梳理民事诉讼、行政举报、刑事控告等维权路径,以期为权利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指引。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据此,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判断某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只有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才能作为商业秘密而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商业秘密维权的前提和关键性问题。
(一)秘密性
秘密性也称为“非公知性”,即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需要说明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的“公众”是相对的,通常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同领域人员。
由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消极事实,难以通过举证直接证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采取“反向排除”规则,直接对“为公众所知悉”的典型情形作出示例性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5.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二)价值性
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或一定的竞争优势,既可以是实际产生的价值,也可以是潜在具有的价值。
(三)保密性
保密性,即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的与商业秘密信息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其判断标准为“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应当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2.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3.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4.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6.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二、商业秘密的维权困境
从实践中来看,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权面临诸多困境和难点,常见的难点包括商业秘密界定难、侵权行为隐蔽性强、侵权损失评估难等。
(一)商业秘密界定难
从过往司法案例来看,商业秘密权利人常见的败诉原因包括:其一,权利人无法确定所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其二,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作为法律保护的信息,商业秘密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因此,对于权利人而言,权利人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才能证明商业秘密权利的存在。以技术秘密案件为例,密点的确定尤为关键,权利人需指出构成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否则法院会认定权利人的权利基础不具体、不明确。
此外,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需要同时满足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个构成要件才能作为商业秘密而受到法律所保护,在实践中,权利人经常会因为其所主张保护的信息不符合秘密性、保密性要求而败诉,以保密性为例,权利人经常会因为保密措施不具有针对性、保密措施未体现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原因而败诉。
(二)侵权行为隐蔽性强
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多样且隐蔽,如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或者利用员工的职务便利、合作关系等正当、合法地获取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这些行为通常发生在企业的内部或相对私密的环境中,且涉及多个主体或多个环节,权利人很难直接发现侵权行为,获取关键证据(如侵权人非法获取、使用、披露秘密的直接证据)难度极大。
(三)侵权损失难以确定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确定赔偿金额需考量商业秘密的价值、对经营获利的贡献率、可带来的竞争优势等因素,这些因素往往难以精确量化。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或披露所导致损失往往难以客观计算,而且,商业秘密的非法使用情况及使用范围具有隐蔽性,权利人也难以举证,由此导致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赔偿责任问题成为权利人维权的难题。
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指引
(一)民事诉讼
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定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需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层面考量。地域管辖以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级别管辖方面,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属于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侵犯经营信息案件则作为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法院。
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如果涉案秘密在诉讼前存在被泄露的风险,可能对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权利人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二)行政举报
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除传统的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外,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保护具有取证查处快、维权周期短等优势,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权利人不仅能够快速制止侵权行为,还能借助其行政调查权和强制措施固定商业秘密侵权的关键证据,有效弥补权利人私人取证的不足。
(三)刑事控告
如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达到了入罪金额或入罪标准,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侵权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25年4月24日,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入罪数额降低为“十万元以上”。
四、总结
商业秘密凝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研发中创造的智力成果,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企业应将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提升至战略层面,将商业秘密保护融入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提升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灵活运用民事诉讼、行政举报和刑事追责等维权途径。此外,商业秘密合规体系既能保护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又能防止企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建议企业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商业秘密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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