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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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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林杰聪、杜昊:银行卡被侦查机关冻结该如何应对?
前言
近年来,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高发。案涉资金的冻结追查作为遏制此类犯罪、斩断资金链条的关键手段,各地公安机关对涉案账户采取“快速冻结”措施已成为常态,这也导致了部分商家的银行账户频频遭遇冻结,甚至可能因涉嫌帮信罪面临刑事处罚。郑先生涉诈一级账户解封一案,因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代理律师与办案机关形成有效沟通,最终促成案涉冻结账户的及时解封,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解决方案。
一、案情回顾
2025年5月,当事人郑先生通过某鱼平台和“买方”就某品牌的高档手表(下称“案涉手表”)的买卖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确定案涉手表的交易价格后,买方委托第三人到广州市约定地点查验手表。待双方确认身份并查验完毕手表质量、权属等信息后,买方将购表款支付到郑先生指定的银行账户,郑先生才将案涉手表交付给受托的第三人。
2025年5月16日,郑先生名下的收款银行账户因涉及诈骗犯罪案件被侦查机关采取了冻结措施,并通知郑先生需要到办案单位现场说明钱款来源,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2025年5月21日,郑先生按照侦查机关要求跨省到办案单位现场提交了案涉手表交易相关的书面材料并如实陈述案情缘由。而后,经办民警告知郑先生:后续侦查机关会将案涉财物直接退还给诈骗案件的被害人。
二、现实困境
(一)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风险
被诈骗的被害人是没有经过第三方的流转,直接将钱款打入郑先生的银行账户,即案涉账户是一级账户。一级账户的解封难度大且户主的行政/刑事责任的风险高。若侦查机关发现当事人存在明知买方在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账户收取“赃款”的情形,公安机关可能对郑先生进行行政处罚,甚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资金流失风险
郑先生虽然没有参与违法犯罪,但如果没有向侦查机关说明合法取得案涉资金的事由,侦查机关可能直接认定案涉资金的权属不存在争议,并径行将案涉资金退还给被害人。
(三)程序障碍
受限于办案人员的经验,郑先生即便表达了其合法取得案涉资金的观点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办案单位也没有主动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措施。若针对办案人员进行警务投诉,则会造成更大沟通障碍。通过何种程序表达诉求和观点可以促使办案机关及时解除冻结措施,是当事人会遇到的现实困难。
三、案例分析
(一)明确核心争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财物的,不予追缴。案涉账户能否解封的关键在于郑先生是否构成对案涉购表款的善意取得。
代理律师向办案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从货物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对象、交易场景及交易过程等多个方面论证了郑先生收取的案涉资金是卖手表的合理对价,且其主观上对收受款项是“赃款”的情况不知悉,并且尽到了审慎义务。
(二)采取有效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代理律师同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申诉书》,主张郑先生构成对案涉资金构成善意取得,办案机关应当解除对案涉银行卡的冻结;并请求办案机关在收到我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推进程序启动
受限于经办人员的经验,经办人员告知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将案涉资金退还给被诈骗的被害人就是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并且拒绝听取我方意见及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及收取《申诉书》等材料。代理律师通过警务监督的方式,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案件情况,并且表达了希望侦查机关可以接收材料并限期做出处理的愿望,最终经办人员按程序接收了材料。
最终,在代理律师介入后不到一个半月,侦查机关便决定解除了对郑先生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将案涉账户内资金也全部归还郑先生。
结语
银行账户被冻结问题错综复杂,涉及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反洗钱法规以及新型诈骗等多方面,本案的情况是近些年外贸商户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典型。面对此类风险,商户们既要做到事前的警惕与预防,也需在事发后善用专业力量,这是当前环境下保障自身资金安全与业务顺畅运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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