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大型工程建设中的工程保险
发布时间:2019-04-23
作者: 法制盛邦江安生律师
一、引言与案例
在大型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中,笔者经历了多起工程保险事故的处理和诉讼,现就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案例(即: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大家分享和探讨。
案例一:主桥墩钢板桩围堰水损崩塌工程一切险索赔案。
2007年8月,某高速公路过江特大桥3号桥墩工程水下承台正在施工,采用江中钢板桩围堰后内钢柱支撑明挖施工法,已挖至水下10米左右。某日,工程上游区域普降暴雨,江面水涨,恰天文大潮来袭,汹涌江水将正在施工的钢板桩围堰挤压崩塌,导致在建工程及施工设备损毁事故。事后,施工单位按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量申报工程事故损失1270万元,由建设单位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工程一切险损失索赔。保险公司受理后,批注三点意见:第一、本次潮水不属于十年一遇的不可抗力范畴;第二、事故发生是施工单位围堰内钢桩支撑力验算不合理造成钢板桩被挤压后断裂所致,施工单位应负全部责任;第三、工程一切险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投保,不承保施工单位的责任险。保险公司初审意见拟拒赔。由于建设单位当初对本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采取统一投保工程保险方式,其与保险公司签有特别约定条款并明确述明,十年潮水应以当地水文记录为准,超过历史水位记录的即为不可抗力,保险责任主体范围包括所有参建施工单位及进入施工区域者。于是,保险公司只好同意理赔,但又提出需委托第三方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不同意以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量计算赔偿额,经保险公估公司估算损失为870万元。为此,四方就工程损失的重置价格问题发生争议,后经多次协商,以保险公司赔偿1200万元结案。
案例二:机场广告工程火灾致商铺损失后,外资保险公司代位索赔案。
2013年某国际机场在侯机厅内架设广告钢构工程,委托A公司施工,A公司将工程劳务部分包给B公司,B公司又转包给C公司。由于C公司员工缺乏培训,无证上岗,在高空电焊作业时,火花掉落至侯机厅某品牌服装店之中,引起火灾将该店烧毁。经保险公估公司评估损失为680万元。因服装店曾向外资保险公司投保损失险,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对机场单位和A、B、C公司提起保险代位诉讼索赔。由于机场单位和A、B公司均未投保工程保险,C公司也只投保了100万元第三者损失险。最后,法院判决由C公司赔偿,A、B承担连带责任。因B、C公司无经济实力,A公司又为上市公司,只得先予赔付落案。最后,关于损失分担责任问题,四方又重新陷入累讼之中。
案例三:公路工程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保险索赔案。
2015年某省道公路进行扩建工程,某基础公司承包后,按劳务队方式分包给其他公司具体施工,其中3队山区路段临时聘用当地农民承担工地的安全看守工作,分包公司为他们购买了工程意外伤害保险10万元/人。某日爆破,北段李姓农民工擅自骑摩托车提前回家吃饭,中途发生了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民工家属在取得肇事方交通事故赔偿80多万元后,又向分包公司申请工伤赔偿150万元。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裁定,确定李姓农民为工伤死亡。于是,双方向法院提起行政、工伤赔偿等多起诉讼。由于发包单位、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均未向当地劳动工伤保险统筹部门,为农民工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最后,在法院调解下,只好一次性赔偿家属工伤补偿90万元结案。
二、工程保险的概念与种类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旨在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契约制度。因此,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但保险制度上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每项建设工程都是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危险之中诞生的,工程保险就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基于工程风险而从事的一项关于财产与人身风险的对赌交易。第一张工程保险保单自1929年在英国诞生以来,伴随我国改革开放步伐,于1979年引入我国,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一项基本保险制度,但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将其列入法律规定之中,只在工程政策及合同文件范本之中,将其列入建设项目需考虑的重大事项之一。实践证明,工程保险的引进和发展,在我国已发挥了巨大的工程风险保障作用。
建设工程活动涉及工程风险较为复杂多样,其工程保险的险种也较多。就总概念而言,工程保险是承保建筑、安装工程期间一切意外物质损失和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属综合性保险。保险标的为工程项目主体、临时设施、工程用的机械设备以及第三者责任;此外,还包含一些工程责任保险,如设计责任险、监理责任险等。保险责任为工程期间因洪水、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所致损失,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致损失,盗窃、恶意行为等人为所致损失,原材料缺陷、工艺缺陷等技术事故所致损失以及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工程保险合同中,往往还规定有免赔额与赔偿限额等。随着科技发展,工程保险险种也逐步扩大,如公众责任险等;同时,其他社会保障险种也不断被引入,如农民工工伤保险等。
工程一切险中的重置价格是工程保险中重大问题,在保险理赔事务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往往经常发生争议,有关保险公估公司也常倾向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合同条款必须对保险事故发生后工程损失重置价格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加以明确。从建筑行业出发,重置价格是指在当前建筑及装修材料价格和人工劳务费用情况下,可以采用新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与工艺,重新建造一幢与原建筑物在结构、功能、效用上相同的新建筑物的正常价格。这种正常价格,当地物价部门定期公布的定额或中间价应当作为计价依据。
三、工程保险的选择与思考
1、应该由谁购买工程保险?
在工程建设中,有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服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多家参建单位。他们因分工不同,各自成为相应工程风险的责任主体,但有时,风险责任又会混同一起,无法区分。因此,工程保险应该由谁来购买?在工程建设中一直没有形成法律强制规定。很多时侯,发包单位干脆不考虑工程保险或将保险责任,全部以合同约定方式交由承建单位负责。但随着工程建设的发展,大家越来越意识到,工程风险完全是基于建设单位(业主、发包人)建设项目而产生的;如果不建设,当然不会有风险发生;风险制造者,当然要承担风险责任。因此,应由建设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并购买工程保险的趋势,已越来越明确。如我国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我国现行发布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8.1款也同样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如何购买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已成为我国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保险业务,但我国保监管理机构并未指导他们形成统一的工程险保险合同条款,各大保险公司都有自已的格式条款。基于对自身权利保护,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免赔理由太多,如果投保人不深知并通过细致谈判方式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那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而保险不赔”的局面。因此,如何购买保险是个重要法律技术工作。笔者在从事工程法律专项服务时,一直强调,工程保险要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与保险公司协商谈判,将保险费列入工程成本,单独执行核算,可不入工程招标价款。建设单位应在重点预测当项工程风险前提下,有针对性地与保险公司敲定保险合同条款;同时,要将所有参建单位的可能风险,也囊括其中;同时,还要保险公司放弃对责任主体的代位求偿权。本文案例一就充分说明,由建设单位统一购买工程保险的好处和优势。如其出险条件,签有针对性的特殊条款,涵盖各分包单位风险责任,保险公司也放弃了代位求偿权。因此,在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可得以顺利进行。而案例二说明,由于建设单位没有统一购买工程保险,承包单位也没有购买,最后导致一系列诉讼。一般而言,由于建设单位投资巨大,其保费可观,保险公司一般容易接受建设单位的合理承保条件;而具体施工单位,施工在风险一线,其标段项目标的小,保费少,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接受施工单位的合理承保条件。
3、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是否要重视?
施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一般在公司统筹区参加社保,但在大型工程施工中,临时招聘当地农民,从事一些辅助工作是经常发生的。对这些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往往被匆视。特别是在工程施工任务被多次分包情况下,分包公司更不会考虑临时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然而事实证明,由于这些临时工缺乏必要工程安全训练和经验,又因他们从事的可能是最危险、最累的工作,他们发生伤亡事故概率,可能性加大。施工单位一般会认为,农民工工伤保险不属于工程保险范围,他们也会给工地临时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发包单位也只强调农民工意外保险。但案例三说明,这种疏匆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李姓民工在回家途中发生其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其虽为临时工,但其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视同工伤待遇。对此,我国原有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肇事方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额,可抵扣其工伤人身补偿金中的一部分,家属不得获取重叠补偿。但现在,司法实践从“人身无价”法律理念出发,已将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予以分别处理和计算赔偿金。为此,在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前提下,当事人本人或家属可以基于交通事故关系向肇事方主张事故赔偿;同时,可以基于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同时,还可以基于意外保险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这些赔偿标的均不构成重叠关系。因此,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一定要重视,如果不重视,用人单位将可能承担前述多种重叠赔偿。
其实,我国劳动社保部门,在2004年期间就已对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发文,要求“不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应在其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此,更建立起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监督的“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即由建设单位拨出专项资金,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但由于该项制度不具有强制性,导致建设单位大多数没有认真执行;实际上,最后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