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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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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盛邦律师说 | 黄静仪:娱乐法小科普之签订经纪合同的几点注意事项

随着娱乐经济的兴起,我们常常能在网络上看到某个明星与经纪公司解约,某个网红从这个直播平台跳槽到另外一个直播平台被判以天价违约金,那么如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的艺人经纪合同,到底是一份什么性质的合同呢?


随着娱乐经济的兴起,我们常常能在网络上看到某个明星与经纪公司解约,某个网红从这个直播平台跳槽到另外一个直播平台被判以天价违约金,那么如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的艺人经纪合同,到底是一份什么性质的合同呢?

 

事实上,艺人经纪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因此在性质上多有争议。在2013年前,艺人经纪合同通常被认定为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艺人作为委托人,享有不需要任何理由、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任意解除权”。此时,艺人处在合同的优势地位。而自2013年“林更新解约案”后,经纪合同被认定为是一种带有委托、居间、劳动等多种性质的“综合合同”,因此艺人不再具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已经有一定咖位的艺人、网红,尽管在艺人经纪合同中的“艺人”已经丧失了优势地位,但也依然掌握话语权,真正因为艺人经纪合同而陷入纠纷的,大多是仅仅只是是初具流量的网红主播、练习生和一些童星的监护人。

 

以蔡徐坤与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依海公司”)为例,2015年11月未满18周岁的蔡徐坤作为练习生与依海公司签订长达八年的经纪合同,且经纪合同中有大量的霸王条款,2017年初,蔡徐坤向公司提出解约;2018年2月,蔡徐坤正式起诉依海公司;2018年4月25日,一审判决出炉,判决认定合同依法解除,蔡徐坤胜诉,对方上诉;2019年1月,二审开庭;2019年2月14日,裁定准许上诉人依海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此后,依海公司多次以“不正当竞争”名义起诉,至2021年6月1日,依海公司与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开,裁判结果为准许原告依海公司撤诉。至此,蔡徐坤与前经纪公司的合约纠纷已经持续了近4年之久。

 

蔡徐坤成功解约且无需支付违约金为结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艺人都有如此好运,像SNH48黄婷婷、王子异解约失败,更甚者还有不仅解约失败还需要倒赔两百万佣金的蒋劲夫。

 

以上纷争的根源便是最初签订的那份艺人经纪合同。那么在签订或者审核一份艺人经纪合同时,艺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一、合同期限

艺人经纪合同期限一般最短三到五年,最长可以达到十年甚至二十年。这是因为在我国文化娱乐产业运作的商业模式下,大多数情况下经纪公司在艺人发展的后期盈利的空间会更大,因此合同期限一般都不会太短,大多为八年。

 

对于合同期限,我国法律没有进行限制。但在娱乐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对经纪公司最长期限是有所限制。如美国加州法律规定,艺人与经纪公司合约不得超过七年,超过七年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合约。

 

二、续约条款

在一份经纪合同中,需要注意其是否有自动续约或优先续约条款。有的艺人经纪合同会约定: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经纪公司拥有艺人的优先续约权或者经纪期限之内的收益达到了多少则必须续约、自动续约等约定。例如,在胡兵与其广州经纪公司的优先权续约纠纷中,优先续约权被仲裁庭认定为有效。因此一定要仔细留意清楚对于续约条款的具体约定条件是什么。

 

三、违约金

在艺人经纪合同中,除了解除合同的天价违约金条款之外,还有一种是针对合同履行期间的违约情形而单独设计的违约金条款。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约而产生的天价违约金,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太高的比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是以赔偿性质为主,惩罚性质为辅。所以即便经纪合同中约定了天价违约金,但其基础还是实际损失,也即经纪公司的前期投入等等,对于预期利益的考虑会有一些,但也并不多。

 

合同履行期间的违约情形而单独设计的违约金条款约定适用的审判思路与解约违约金大致相同,还是以经纪公司的实际损失为主。

 

四、解约条款

对于艺人而言,在经纪合同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是否设置了单方解除权,即合同中明确约定与前面经纪公司的义务条款而设计一些对应的解约条款,一旦经纪公司出现该情形,另一方则有权直接根据合约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些情形属于根本违约,相对方因此拥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从2013年“林更新解约案”后,司法裁判不再全然支持艺人,艺人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在合同解除方面,艺人一定要多加留心,如果不能判断公司是否根本违约,则最好保存公司违约的证据,准备解约和谈判的筹码。

 

五、其他事项

除了以上较为重要的条款之外,还需要关注到以下条款:

 

1、经纪范围。确认经纪范围是否为全约、部分约还是代理约。如果合同约定为全约,则一切演艺事务均需由公司包办。

 

2、分成比例。一般情况下,基本是经纪公司分成递减的模式,但也存在较为强势的艺人比例相反的情况。

 

3、成本扣除因素。成本主要分为经纪服务成本和艺人生活成本。为了避免纠纷,可以对照经纪公司的义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在分配收益时哪些项目需要提前扣除,哪些由经纪公司承担。

 

4、税费承担。由于经纪合同而产生的税费如何承担,约定支付金额是否含税,经纪公司是否负责代扣代缴税费尤其值得关注,从2018年范冰冰事件到今年的郑爽事件,无一不是因为税费问题处理不当而产生的,因此在签署经纪合同的时候要特别留意税费的责任和约定是否合规。

 

5、特别条款。针对特定的合同相对方,合同中可能会存在特定的条款。例如当合同相对方为未成年人时,可以约定未成年人特别条款,未满十八周岁期间,经纪公司需要保障艺人的学习功课的权利、艺人可以拒绝与异性有亲密接触或存在身体裸露等要求的工作、公司需要对艺人安排的活动和培训安排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等等。

 

在大部分的艺人经纪合同纠纷中,艺人的司法诉求往往是解约,而经纪公司往往最想获得违约金。签约时,艺人方往往处在较为劣势的地位,容易一不小心就签下不平等条约,在娱乐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签订艺人经纪合同需要更加谨慎的态度。如果在一开始就以一纸艺人经纪合同明确好各类事项,双方依约办事,将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