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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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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 | 武杰:企业并购交易中,律师如何做好法律尽职调查(三)

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与并购方拟进行交易的目的、交易模式和关注的重点密切相关。不同类型的企业有着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都会成为尽职调查工作的难点,但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常规的调查内容无外乎公司的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公司经营、主要资产、债权债务、税务、劳动人事、诉讼仲裁等。


在了解了法律尽职调查的一般步骤和主要方法之后,接下来就要对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进行逐一梳理和分析。

 

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与并购方拟进行交易的目的、交易模式和关注的重点密切相关。不同类型的企业有着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都会成为尽职调查工作的难点,但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常规的调查内容无外乎公司的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公司经营、主要资产、债权债务、税务、劳动人事、诉讼仲裁等。

 

公司设立

 

1.核查方式及文件

对于目标公司设立事项的核查,主要为审阅文件,即审阅目标公司设立时的相关股东协议,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与文件、出资文件、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市场监督部门备案的档案文件等。该部分文件的主要取得方式为要求目标公司提供以及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完整的工商档案。另外,对于某些设立方式特殊的企业,相关设立背景及程序等事项,还需要与相关负责人访谈确认。

 

2.需关注的法律问题

在笔者经办过的并购案例中,公司设立部分的问题是相对较少的,对于绝大部分公司而言,设立只需要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获得审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可。但对于该部分内容我们仍不能掉以轻心。对于公司的设立,以下几个问题需并购方及律师在尽调过程中予以关注。

 

(1)法律法规的变化

对于公司的设立,主要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等,在《公司法》2013年修订时,对于公司设立有一个重要的调整,删除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法律的修改,在审查公司设立的问题时,需注意公司设立的时间,如公司于2013年《公司法》修订前设立,则其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出资问题,需重点关注。

 

(2)出资问题

在公司设立部分,出资是否合法合规与否是需重点关注和审查的问题。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出资程序瑕疵等,是较为常见的问题。

 

如在笔者经办的一房地产并购项目中,经审阅目标公司的工商档案,我们发现目标公司的股东系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现这一问题后,我们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否依法履行了评估等法定程序;二是用于出资的资产是否存在产权负担。第一个问题,在目标公司的工商档案中,我们查阅了相关土地估价报告、验资报告等文件,经审查,我们认为作价出资程序合法合规。但是对于第二个问题,在向当地国土部门调取的国土登记档案中,显示在公司设立前,用于作价出资的土地上已经设立抵押。经分析,我们认为该笔实物出资存在被抵押权人主张权利的风险,甚至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出资。对此,我们建议在项目交易前,要求目标公司解除出资资产的权利负担或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

 

(3)设立程序

公司/企业的设立程序,包括特殊类型公司/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时的批准和备案,也包括特殊程序设立(如合并/分立)时的法定程序。

 

如在某一并购项目中,我们发现目标公司系由某公司分立设立的。而目标公司在从某公司分立设立时,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债权人公告手续。我们认为,目标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公告债权人手续,其设立程序存在瑕疵。如相关债权人要求目标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则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除上述几方面问题之外,在公司的设立部分,还可能在公司名称、注册资本、验资、设立批准、出资、合并分立等方面存在各种情况和问题,需要在具体项目中,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也不应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