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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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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企业并购交易中,律师如何做好法律尽职调查(二)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重点介绍了法律尽职调查的一般步骤,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现场尽调及报告起草和复核。其中,现场尽调的尽责、扎实与否,直接关系着尽职调查的质量以及尽调结论的准确性。律师想要全面、深入地了解交易对手,就必须在这一阶段,综合运用各种尽调方法,尽可能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重点介绍了法律尽职调查的一般步骤,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现场尽调及报告起草和复核。其中,现场尽调的尽责、扎实与否,直接关系着尽职调查的质量以及尽调结论的准确性。律师想要全面、深入地了解交易对手,就必须在这一阶段,综合运用各种尽调方法,尽可能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方法
在一次法律尽职调查中,为实现调查目的需要我们综合运用的调查手段包括:书面审查、实地调查、面谈、查询及函证、网络核查等等。
1.书面审查。这是尽职调查最主要的方式,也是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在进行书面审查时,我们要做到“带着问题审查”,以及“从材料中发现问题”。
所谓“带着问题审查”,一要带着并购方关心的重点问题,二要带着律师此次尽调需要调查清楚的问题。带着这样的问题后,进一步判断这样的问题要从哪些书面材料中获取,以及如何获取等。所谓“从材料中发现问题”,不但要求我们全面、细致审阅所有的书面资料,更要求我们注意所审阅书面资料的关联性及矛盾和冲突之处。
在尽调过程中,我们往往会发现,项目相关的许多资料,是相互关联,甚至环环相扣的,针对某一重大事项,可能会签署多份合同或文件,而在已有资料中进一步发掘材料,在材料的对比中发现问题,是书面审查的重要目的之一。
2.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既包括实地的查勘,也包括实地的走访甚至访谈。实地的查勘,能够帮助我们以最直观的方式了解拟交易项目或交易对手的情况,这也是尽职调查中“尽职”的基本要求。而实地的走访或访谈,则是通过收集“证人证言”,来弥补我们在书面材料中未能获取的信息。
如在房地产并购项目中,对于目标地块的现状,必须进行实地的查勘,来了解项目地块的现状、周边情况等。而在实地查勘过程中,适当地进行走访乃至访谈,是侧面了解信息的重要方式。而我们走访或访谈的对象,可能是交易对手或项目的主管政府部门,目标公司的股东、负责人,也可能看门大爷、清洁阿姨、周边商户乃至过路行人等,凡是可能帮助我们更加全面了解项目信息的,都可能是我们的走访对象。
3.面谈。面谈是现场尽调的重要方法,一般而言,对于在书面资料中无法明确,或是在审查书面资料时发现的问题,乃至并购方重点关注但暂时未能核实的问题等,都需要通过面谈来进行有效补充。
面谈的对象,一般为目标公司的负责人或管理层,必须是对目标公司深入了解的人,必要时,可以扩大面谈的对象范围。在面谈前,我们需要对已有的材料进行审查和梳理,并提炼出我们的面谈提纲;在面谈时,我们必须制作面谈笔录,如实记录面对对象的相关信息,以及面谈的相关问题和答案,律师及面谈对象都需在笔录上签名,如面谈对象拒绝签名的,需在笔录中注明。
4.查询及函证。此处的查证,既包括对相关国家机关的查证,也包括对其他中介机构的查证。在并购项目中,经常需要查证的国家机关包括工商、税务、国土、规划、房管、社保、公积金、法院等,而常见的中介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公司。在国家机关查证时,需事先确定需查证的事项及内容,以及需要携带的相关工作证件及资料,必要时要求目标公司配合。对于其他中介机构的查证,既可以是必要时的书面函证,也可以是尽调过程中的随时沟通及信息共享。
5.网络核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政府信息的公开,网络核查已成为尽职调查的必要途径。网络核查的内容包括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信用信息、资质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涉诉信息、网络舆情信息、行业信息等,网络核查一般在现场尽调之前进行,作为初步了解的途径,在尽调过程中,也可以作为资料审查和复核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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